修正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或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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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2.因為這是工作時間衍生出來的必要休息時間,應將此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
· 3.可以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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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或減少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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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或減少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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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3個附議
目前進度
提案
2021-11-17
檢核
2021-11-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2022-01-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因為這是工作時間衍生出來的必要休息時間,應將此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
3.可以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小時減少工時或配合雇主生產線選擇加班1小時加班費不加成,加成計算須從第9小時開始。
利益與影響
符合勞資雙贏,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小時減少工時或配合雇主生產線選擇加班1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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