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或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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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2.因為這是工作時間衍生出來的必要休息時間,應將此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

· 3.可以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參與式預算 參與審計 縣市專區 ::: 首頁 來附議 修正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或減少工時 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 想要提點子嗎? 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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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原因: × 修正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或減少工時 提議者 關心者們 已附議4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3個附議 目前進度 提案 2021-11-17 檢核 2021-11-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2022-01-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因為這是工作時間衍生出來的必要休息時間,應將此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

3.可以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小時減少工時或配合雇主生產線選擇加班1小時加班費不加成,加成計算須從第9小時開始。

利益與影響 符合勞資雙贏,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小時減少工時或配合雇主生產線選擇加班1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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