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的問題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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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提供意見如次: 1.按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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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的問題
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的問題
陳OO發問於2022-03-31|臺中|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上班時間9:00~18:00,午休時間12:30~13:30,從13:30到18:00已超過4小時,是否有違法?需要將午休時間調整到13:00~14:00嗎?
2.18:00下班後繼續加班,是否應該規定先休息半小時,從18:30才可開始加班?但員工一般都不願意休息,希望早點做完早點回家怎麼辦?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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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政恩
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商務契約勞資問題政府採購消費糾紛
A:
您好,謹提供意見如次:
1.按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2.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三年一月六日勞動二字第一○二○○三六六二六九號函明白規定:「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為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
爰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休息30分鐘,嗣繼續工作4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30分鐘。
勞雇雙方如約定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上開規之意旨不符。
」
3.故就1330-1800之連續上班超過4小時,已有違法之虞;除非有勞基法第35條但書之情事,例如客服人員等等,較有調整休息時間之空間。
4.另就加班部分亦同,原則上也要先給予30分鐘之休息時間,方能繼續加班。
謝政恩律師(JamesC.E.Hsieh)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Tel:(02)23966080Fax:(02)23966077Line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律師回覆於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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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勞動基準法§35-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