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的問題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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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提供意見如次: 1.按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 ... 法律論壇 首頁/法律論壇 首頁 › 看問答 ›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 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的問題 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的問題 陳OO發問於2022-03-31|臺中|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上班時間9:00~18:00,午休時間12:30~13:30,從13:30到18:00已超過4小時,是否有違法?需要將午休時間調整到13:00~14:00嗎? 2.18:00下班後繼續加班,是否應該規定先休息半小時,從18:30才可開始加班?但員工一般都不願意休息,希望早點做完早點回家怎麼辦? 勞工法令釋疑 瀏覽人數:3839 謝政恩 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商務契約勞資問題政府採購消費糾紛 A:  您好,謹提供意見如次: 1.按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2.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三年一月六日勞動二字第一○二○○三六六二六九號函明白規定:「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為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

爰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休息30分鐘,嗣繼續工作4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30分鐘。

勞雇雙方如約定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上開規之意旨不符。

」 3.故就1330-1800之連續上班超過4小時,已有違法之虞;除非有勞基法第35條但書之情事,例如客服人員等等,較有調整休息時間之空間。

4.另就加班部分亦同,原則上也要先給予30分鐘之休息時間,方能繼續加班。

謝政恩律師(JamesC.E.Hsieh)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Tel:(02)23966080Fax:(02)23966077Line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律師回覆於  2022-03-31 主題分類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企業相關刑事法規其他企業法規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熱門諮詢 請問資遣日期可以隨意變更嗎違約金公司應如何處理網路上惡性貼文負責人積欠勞保可申請死亡理賠嗎是否可向原雇主請求資遣費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 馬上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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