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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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法 · 1.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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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2.因為這是工作時間衍生出來的必要休息時間,應將此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 · 3.可以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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