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3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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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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