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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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2.因為這是工作時間衍生出來的必要休息時間,應將此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 · 3.可以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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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提供意見如次: 1.按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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