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資料檢索-台(81)辰函字第06043號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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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要旨:, 請惠示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文義,俾利遵循。

... 請貴部對此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惠予解釋,俾資人民信守。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解釋資料檢索 台(81)辰函字第06043號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令函日期: 81-06-23 令函案號: 台(81)辰函字第06043號 令函要旨: 請惠示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文義,俾利遵循。

說明:一、貴部為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負責起草著作權法修正,茲因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解釋發生疑義,人民無所適從,特請 貴部惠予解釋,俾利遵循。

二、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三、意圖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而輸入在該區域內重製係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著作權法第三款解釋上應指外國之重製物如依中華民國法律評價係屬侵害著作權(即如係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重製,係屬侵害著作權者)之物不得輸入之意,而非指輸入者在台灣地區無重製權即不得輸入之意,蓋輸入者如在台灣地區有重製權,即在台灣重製即可,而無輸入重製物之必要。

故如美國著作財產權人在台灣無代理商,美國著作財產權人在美國重製物(即合法重製物),台灣貿易商應得由美國零售商店購買進口而在台灣市場販賣。

三、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並未承認著作財產權人有散布權。

目前新聞局廣電處認為碟影片進口一律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新聞局出版處則認為錄音帶及書籍進口,無須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上開二單位對同一法條解釋不一,實有損政府形象及法令威信。

請 貴部對此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惠予解釋,俾資人民信守。

發布日期:81-06-23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更新日期:102-02-25 瀏覽人次:137 CLOSE收合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著作權知識+ 著作權懶人包 案件申請 申請爭議案件調解 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申請製版權 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 申請不明著作許可授權利用 使用與授權 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音樂/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 契約範本 最新消息 著作權布告欄 宣導說明會及活動 質權登記公告 公開資訊 法規資訊 專題研究 統計資訊 主題專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身心障礙族群合理使用專區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工具資源 著作權FAQ 相關網站 影音專區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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