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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此項通緝案件,是否應俟減刑裁定確定移送執行時,辦理撤銷通緝,擬請統一規定,俾資遵循。
全文內容:檢察官辦理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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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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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檢字第0034號
發文日期:
民國70年01月03日
要 旨:
檢察官辦理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檢察官
在受刑人未緝獲前聲請裁定減刑者,應俟減刑之裁定確定送執行時,始得
撤銷通緝。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函
主旨:關於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尚未緝獲亦未自動到案),如予減刑
,其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者,在檢察官聲請裁定減刑後,法院
尚未裁定確定送執行前,可否先辦撤銷通緝,請核示。
說明:一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十二月十一日北檢義加字
第三三六六九號呈報:「前開情形之案件。
依法務部所屬
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一之十三(部
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及其有關法令彙編第三
十二頁)雖有規定,惟解釋上對於撤銷通緝之時間,不無
疑義。
二按鈞部頌行之所屬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十三項後段規定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
其行刑權時效已告完成者,仍得由檢察官在未緝獲前,聲
請載定減刑後撤銷通緝。
惟此項通緝案件,是否應俟減刑
裁定確定移送執行時,辦理撤銷通緝,擬請統一規定,俾
資遵循。
全文內容:檢察官辦理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檢察官
在受刑人未緝獲前聲請裁定減刑者,應俟減刑之裁定確定送執行時,始得
撤銷通緝。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函
主旨:關於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尚未緝獲亦未自動到案),如予減刑
,其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者,在檢察官聲請裁定減刑後,法院
尚未裁定確定送執行前,可否先辦撤銷通緝,請核示。
說明:一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十二月十一日北檢義加字
第三三六六九號呈報:「前開情形之案件。
依法務部所屬
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一之十三(部
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及其有關法令彙編第三
十二頁)雖有規定,惟解釋上對於撤銷通緝之時間,不無
疑義。
二按鈞部頌行之所屬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十三項後段規定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
其行刑權時效已告完成者,仍得由檢察官在未緝獲前,聲
請載定減刑後撤銷通緝。
惟此項通緝案件,是否應俟減刑
裁定確定移送執行時,辦理撤銷通緝,擬請統一規定,俾
資遵循。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1482、15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