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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此項通緝案件,是否應俟減刑裁定確定移送執行時,辦理撤銷通緝,擬請統一規定,俾資遵循。

全文內容:檢察官辦理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檢字第0034號 發文日期: 民國70年01月03日 要  旨: 檢察官辦理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檢察官 在受刑人未緝獲前聲請裁定減刑者,應俟減刑之裁定確定送執行時,始得 撤銷通緝。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函 主旨:關於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尚未緝獲亦未自動到案),如予減刑 ,其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者,在檢察官聲請裁定減刑後,法院 尚未裁定確定送執行前,可否先辦撤銷通緝,請核示。

說明:一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十二月十一日北檢義加字 第三三六六九號呈報:「前開情形之案件。

依法務部所屬 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一之十三(部 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及其有關法令彙編第三 十二頁)雖有規定,惟解釋上對於撤銷通緝之時間,不無 疑義。

二按鈞部頌行之所屬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十三項後段規定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 其行刑權時效已告完成者,仍得由檢察官在未緝獲前,聲 請載定減刑後撤銷通緝。

惟此項通緝案件,是否應俟減刑 裁定確定移送執行時,辦理撤銷通緝,擬請統一規定,俾 資遵循。

全文內容:檢察官辦理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檢察官 在受刑人未緝獲前聲請裁定減刑者,應俟減刑之裁定確定送執行時,始得 撤銷通緝。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函 主旨:關於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尚未緝獲亦未自動到案),如予減刑 ,其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者,在檢察官聲請裁定減刑後,法院 尚未裁定確定送執行前,可否先辦撤銷通緝,請核示。

說明:一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十二月十一日北檢義加字 第三三六六九號呈報:「前開情形之案件。

依法務部所屬 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一之十三(部 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及其有關法令彙編第三 十二頁)雖有規定,惟解釋上對於撤銷通緝之時間,不無 疑義。

二按鈞部頌行之所屬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十三項後段規定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 其行刑權時效已告完成者,仍得由檢察官在未緝獲前,聲 請載定減刑後撤銷通緝。

惟此項通緝案件,是否應俟減刑 裁定確定移送執行時,辦理撤銷通緝,擬請統一規定,俾 資遵循。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1482、15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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