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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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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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動二字第 00868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88年03月09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35條(民國87年05月13日版) 要  旨: 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後段但書規定於 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條規定,另於勞工值班時內給 予用膳、如廁時間如符合同法第30條定義亦屬前述休息時間 主旨: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公司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電人字第八八○二-一二二一號函。

二、查依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六二八○號函示 ,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 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當休息。

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 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 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又該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依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廿五日台 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九五九六號函示,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 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在內。

該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係指 正常工作時間數,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

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 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貴公司於勞工值班時內均 給予用膳、如廁之時間,如符合前開定義,該等用膳、如廁時間則屬 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

四、雇主如因實施輪班制,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後段規定另行調配 其休息時間,得否以發給待遇取代之,該法並無規定。

正本:○○○○公司 副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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