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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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 公發布日:, 民國100 年05 月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00043540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處/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5月25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00043540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處/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環署水字第1000043540號公告.pdf附表一:水污染管制區行政區域範圍.PDF附表二: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改善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十八條河川各主支流之集水區域,其所屬行政區               域如附表一所列。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如附表二。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河川管                 理辦法第六條定義之河川區域。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兩堤之                 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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