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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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二、業別64.(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名稱修正為「貯存設施」,並明確 ...
- 2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業經該署 ...
- 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說明
104年修正整體重點概要. 水污染防治法. 總則. 基本措施. 防治措施 ... 第36條:排放有害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無證排放 ... 條第2項、第32條第4項或第33條第2項有.
- 4法規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修正日期:, 民國109 年12 月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公告. 法規體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 5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並修正名稱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