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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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水污染防治法第8 - 法源法律網
檢視現行法條, 第33 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 2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業經該署 ...
- 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說明
104年修正整體重點概要. 水污染防治法. 總則. 基本措施. 防治措施 ... 第36條:排放有害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無證排放 ... 條第2項、第32條第4項或第33條第2項有.
- 4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並修正名稱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
- 5水污染防治法第13、33 條(104.02.04 版)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屬以管線排放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變更、撤銷、廢止、停用、申請文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