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46 條
po文清單文章推薦指數: 80 %
關於「水污染防治法 第 46 條」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延伸文章資訊
- 1水污染防治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 民國107 年06 月13 日 ) ; 第18-1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 ...
- 2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認定事業重大違反水污染防治 ...
一、為認定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之情形,以利本局執行水污法第四十六條之ㄧ規定令事業停工或停業之處分,特訂定本要點 ...
- 3檢視現行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 ...
- 4水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 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
- 5水污染防治法§46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