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2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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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水質保護目. 第29 條.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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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管制區涉及二直轄巿、縣(巿)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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