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30-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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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目 第30條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之。

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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