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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 管制目的:改善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 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十八條河川各主支流之集水區域,其所屬行政區域如附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環署水字第1000023536號 主  旨:預告訂定「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第2項及第30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

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地址:台北市中華路1段83號8樓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819 (四)  傳真:(02)2389986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沈世宏   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草案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管制區涉及二直轄巿、縣(巿)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另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之行為,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不得有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之行為,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不得有飼養家禽、家畜之行為,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之。

爰依上開規定作為本次訂定管制區之依據。

「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告,「台灣地區除淡水河系以外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

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及原公告區行政範圍,其間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對所轄村里整併或調整,行政區域多所變更,爰參酌上述公告內容,劃定公告淡水河系等十八條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

另鹽水溪亦因臺南縣(市)合併改制,其水污染管制區應由臺南市政府視其水污染狀況,予以劃定公告。

公告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 管制目的(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 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 主體機關指定之水體(公告事項第三項) 四、 定義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公告事項第四項)   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草案 公     告 說     明 主旨:    訂定「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公告內容及生效日期。

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依據。

公告事項: 一、管制目的:改善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十八條河川各主支流之集水區域,其所屬行政區域如附表一所列。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如附表二。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定義之河川區域。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一、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環署水字第○九一○○四二○九六A號「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修正公告及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環署水字第○九一○○五二二四五A號「台灣地區除淡水河系以外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公告訂定。

二、劃定淡水河系等十八條河川水污染管制區及所屬行政區域。

三、明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各水污染管制區指定水體之範圍。

四、依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內容,及目前河川管理辦法之「行水區」定義已刪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原條文及實際需求,訂定公告事項有關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一草案     公告事項第三項附表二草案 規     定 說  明 附表二 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明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各水污染管制區指定水體之範圍 。

淡水河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1.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新北市百拉卡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基隆市新山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基隆河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瑪陵坑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鹿寮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保長坑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康誥坑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新北市瑪鋉溪自來水水量水量保護區、新北市雙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新北市景美溪上游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大漢溪、基隆河、新店溪、景美溪、南勢溪及北勢溪等主支流。

2.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淡水河本流、大漢溪、基隆河、新店溪、景美溪、南勢溪及北勢溪等主支流。

福興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福興溪主流及其支流六股溪 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鳳山溪主流及其支流霄裡溪 頭前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頭前溪主流及其支流油羅溪、上坪溪 客雅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客雅溪主流 鹽港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鹽港溪主流 中港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中港溪主流及其支流峨嵋溪、南港溪 大安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大安溪主流及其支流景山溪 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烏溪主流及其支流北港溪、南港溪、貓羅溪、眉溪、大里溪、旱溪、頭汴坑溪、廍子溪、草湖溪、乾溪、筏子溪 濁水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濁水溪主流及其支流陳有蘭溪、清水溪 北港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北港溪主流及其支流虎尾溪、三疊溪 朴子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朴子溪主流及其支流牛稠溪 八掌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八掌溪主流及其支流赤蘭溪、頭前溪 曾文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曾文溪主流及其支流後堀溪、菜寮溪 二仁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二仁溪主流及其支流三爺溪 高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高屏溪主流及其支流旗山溪、荖濃溪、隘寮溪、武洛溪、濁水溪、美濃溪 秀姑巒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秀姑巒溪主流及其支流富源溪、紅葉溪、豐坪溪、卓溪及樂樂溪 和平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和平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法規資訊等,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另有關公報之編印及訂閱事宜,請洽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5.5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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