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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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修正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或減少 ...
1.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2.因為這是工作時間衍生出來的必要休息時間,應將此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 · 3.可以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 ...
- 2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 ...
- 3雇主留心!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即應獲得至少30分鐘休息
關於勞工的「休息時間」,多數主管機關及法院見解認定:如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即應獲得休息30分鐘,若之後繼續連續工作4小時、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不可 ...
- 4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法務長專欄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5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的問題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A: 您好,謹提供意見如次: 1.按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