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的理性思考」論壇在蓉舉行 地下產業鏈混亂行業亟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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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一場名為「代孕與道德和法律的理性思考」的高峰論壇在成都舉行,會上,專家和學者就代孕的現狀、代孕是否道德、是否合法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

代孕歷史由來已久

「代孕絕不是借腹生子!」這是昨天與會專家們的一致意見。

「代孕」是指一對夫妻由於先天或其他原因,將他們的精子和卵子在體外人工授精,再進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代孕母親」的子宮內,同時這對夫妻與代孕人私下達成各種協議,使這對夫妻成為新生兒的「遺傳父母」,而「代孕母親」又可獲得一定回報的社會現象。

實際上,我國早在南北朝時期就有了「代孕」的記載。

那時候叫「質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以換取錢財,但這筆錢財到了約定的時間是要歸還的,轉讓者其實得到的只是這筆錢款的利息而已,而在」質妻「時候生的孩子,自然也就成了另一種「利息」留在了出錢的一方。

到宋朝時,典妻現象更為普遍和嚴重。

蘇軾於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曾在一項奏摺中提到,因欠苗,當時賣田宅典妻女的人數不可勝數。

而《續資治通鑑長編》中亦記載,熙寧七年(公元1075年),由於旱災和蝗災頻發,百姓質妻賣子。

典妻制度發展到清朝時期,就更接近於現在「代孕」概念,主要是為了生個孩子。

現代作家柔石的短篇小說《為奴隸的母親》,說的就是清末民初的「典妻」制度:春寶娘因生活所迫,她不得不忍痛撇下5歲的兒子春寶,被丈夫典到鄰村一個地主家生兒子。

地主的目的達到之後,她又被迫和另一個兒子秋寶生離死別。

她拖著黃瘦疲憊的身體,帶著痴呆麻木的神情,離開地主家,回到自己那間破屋時,已經奄奄一息,分離了3年的兒子春寶已陌生得不認識她了。

代孕已發展為產業鏈

代孕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它的驟然興起,並不是空穴來風,有其深刻原因。

四川醫學院教授袁景女士認為,社會需求是催生代孕現象興起的根本原因,科技發展使代孕技術成為可能,而代孕機構的形成加快了該產業發展。

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國育齡夫婦約2.3億人,生育年齡人口中約有近4000萬不孕不育,而且每年以數十萬的速度遞增。

我國的不孕不育率從前20年的3%攀升到15%。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孕不育患者只需要藉助現代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包括人工授精、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各種衍生技術即可實現代孕。

巨大的社會需求和輔助生育技術的發展,讓代孕行業迅速發展,如今已經形成了一個產業鏈。

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我國從事代孕的中介機構有300多家。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於2015年12月27日獲通過,此前頗有爭議的「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條款最終被刪除。

雖然我國沒有禁止代孕,但也沒有開放代孕,在搜尋引擎上輸入「代孕」兩字,就能找到上千萬個相關結果。

其中排在前幾頁的大多數是一些代孕網、代孕機構信息。

由於該行業利潤十分可觀,所以即使國家屢次禁止和打擊,代孕機構發展勢頭依然蒸蒸日上,代孕現象層出不窮,甚至由此催生了一條靠代孕謀取利益的經濟鏈,這使得代孕問題日益走向複雜化。

合法與非法的邊緣

關於代孕,各個國家的政府持有不同的態度。

許多國家對其予以肯定,並制定相關法律加以規範,使代孕能夠健康規範的存在。

泰國、柬埔寨、美國、英國、比利時、荷蘭、白俄羅斯、亞美尼亞、希臘、烏克蘭、俄羅斯、喬治亞這些國家代孕是合法的。

根據我國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等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代孕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同樣,在《合同法》條文中也有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則,作為我國民事領域的一項原則,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代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神州中泰董事長梁波認為,儘管新《計生法》刪除了「禁止代孕」條款,但在我國這個既重視傳統倫理又有巨大現實需求國家裡,不論最終解決方案是什麼,代孕都是必須直面的重大社會問題,不容迴避。

面對高居不下的不孕不育率,代孕的市場需求巨大,即使在完全禁止代孕國家,人們也可能通過私下進行代孕,或是跨越國境到代孕合法的地方去代孕。

所以,即使在制度上一禁了之,代孕仍然是一個問題。

我們必須要考慮的是,如何對待代孕這個行為本身,以及更重要的,如何對待代孕生育的孩子。

專家一致認為,代孕是人類利用現代高科技手段實現生育權的一種方法,是人類延續生命的一種有效措施,給無法生育的家庭帶來福音和希望,但由於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由代孕產生的社會問題(如孩子歸屬問題、探視權問題、財產糾紛等)當前還得不到法律有效的解決。

代孕的人倫風險

如同其他所有事物一樣, 在代孕操作過程中,人們的動機是複雜的, 社會對此的認識和評價也是不一的。

專家認為,這存在一定的社會隱患和道德危機。

首先,代孕的出現對傳統家庭模式是一種衝擊。

我國傳統家庭模式是建立在血緣關係之上,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人與人之間交往的社會倫理道德。

「代孕的出現打破了父母和子女間通過血緣關係構築起來的家庭傳統模式。

」代孕母親所生子女一出生就要背負複雜的社會人倫關係。

比如:孩子與撫養母親、代孕母親的關係如何?特別是代孕母親和撫養母親是近親時,誰是孩子的真正母親呢?孩子如何稱呼她們?孩子長大後有知情權嗎?無論是誰,這種家庭關係都是非常混亂的,家庭角色不明確,衝擊了社會人倫關係,也給未來生活帶來負面效應等等。

倫理學專家認為,科技和經濟的介入,導致了人倫的喪失,女性懷孕的人倫意義退化,由此帶來了倫理意義上的墮落,所以代孕行為是不符合我國社會倫理道德的。

其次,由於有金錢方面的交易,使代孕不僅僅是一項簡單的生殖技術,還有可能產生一些更深層次的倫理問題。

例如,代孕方和求孕方在這種交易之下,往往會對對方產生好感,進而發生實質性的肉體關係,變成了一種變相的賣淫行為,使其子孫後代的血緣關係更為複雜。

這種現象無異於古代王公貴族的納妾和現代有錢人的包二奶行為,與當今「一夫一妻制」相違背。

再次,代孕也容易引起近親結婚,引起更多倫理問題。

由於代孕方和求孕方的資料受代孕機構委託保存,信息封閉,很難避免日後發生近親結婚現象,導致更下一代育兒質量下降。

但若公開雙方信息,不僅侵犯了雙方隱私權,還將引發更多不可預見的糾紛。

所以,如何保存求孕方和代孕方資料,這也是一個較難解決的問題。

同時,「代生孩子」一旦被委託方拒絕撫養,帶來的問題更加嚴重。

若通過捐贈的精子或胚胎代孕生出來的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更為複雜,若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對其健康成長是否有影響?若代孕母親對腹中的胎兒產生感情,拒絕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那該如何裁定?若生出的小孩畸形或有嚴重疾病,責任如何分擔?若委託人拒絕撫養小孩,那麼小孩該怎麼辦?若懷孕期間,代孕母親由於身體健康等原因而不能繼續妊娠,那麼腹中的小孩該怎麼辦?

這樣一系列問題,都是讓法律感到棘手的問題。

代孕行業亟待規範

中國社會經濟調查研究中心西南中心主任劉漢臣認為,代孕的是與非,說到底是技術與倫理之爭,是人性原則與技術原則衝突。

當人性與技術相牴觸,必須採取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才能取得最大公約數,實現效用最大化。

必須承認,人性是至高無上的,生命神聖、人類尊嚴、自然權利等等,而技術只是助益於提升人的精神價值。

輔助生育技術並非今天才出現,譬如試管嬰兒技術,人們從最初的普遍反對到今天慢慢地接受。

代孕技術也一樣,其正面效用應該得到合理利用,使之增進人類福利。

2001年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令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格禁止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工作中把人工輔助技術商業化和產業化,但是代孕現象仍然層出不窮,甚至由此催生了一條靠代孕謀取利益的經濟鏈,這使得代孕問題日益走向複雜化。

禁而不止又會如何?顯然,代孕是正規醫院不讓做,業務就轉到了地下產業鏈,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從事代孕的機構大大小小共有300多家,如何杜絕代孕潛在的風險?如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些都值得探討。

「法律的規範、引導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和限制是絕對必要的。

」我們可以預見到,代孕走向合法化和規範化是其未來的總體趨勢。

會上,儘管人們對代孕在法律和倫理上的認識尚不一致,但代孕無論在國際立法還是在國內的社會實踐中都是不能漠視的現實。

在一定倫理規則和法律條文沒有形成之前,如何規範代孕醫療行為和個人行為,使之儘可能符合我們現有的道德倫理法律標準,減少衝突,這才是當務之急。

四川省社科院原院長劉茂才先生、四川省人大原副秘書長李尚志先生、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劉忠彬先生、四川省政府研究室原副主任、四川省委省政府決策諮詢委社會組組長鬍代全先生、四川省社科院研究生院院長夏良田先生、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二處處長潘光霞先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鄔紅旗先生、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劉方健先生、中共四川省委政策研究室辦公室副主任周密先生、成都醫學院副教授袁景女士、四川蜀輝律師事務所毛志英律師、神州中泰董事長梁波先生等專家、學者出席了昨天的論壇。

(王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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