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1起勞動部:值日夜班一律為工作時間若超時應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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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值班,勞動部過去認定因值班樣態與日常工作有別,因此不算工作時間,勞動部今天(2日)表示,考量值班期間勞工仍難脫離雇主 ... 閱讀全文0楊文君採訪2021年11月2日下午5:00·2分鐘(閱讀時間)勞動部2日表示,考量值班期間勞工仍難脫離雇主監督,明年起都納工時計算,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資料照/楊文君攝)雇主在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值班,勞動部過去認定因值班樣態與日常工作有別,因此不算工作時間,勞動部今天(2日)表示,考量值班期間勞工仍難脫離雇主監督,明年起都納工時計算,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指出,民國74年間曾有注意事項訂定,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因值日班或夜班的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比較像留守人員,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受到外界批評。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於108年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適當的緩衝;也就是說,自111年1月1日起,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班或夜班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說:『(原音)如果一個公司安排一個勞工值夜,就要安排在工作時間裡面,也許前幾天都正常白天班,但那天必須要值夜的話,就要跟他協調,當天工作時間就調成夜間。

』黃維琛也說,值日班或夜班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班或夜班時數的金額。

另外,也修正原本「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

但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勞工,仍禁止從事值夜。

黃維琛也提醒,如果雇主違反規定,恐涉及勞基法未給付加班費、輪班間隔不到11小時或是違反7休1等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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