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命時間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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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勞工權益]待命時間爭議問題探討/陳柏霖| 台灣石油工會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2勞動基準法Q&A
至待命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須釐清該時段內勞工是否受雇主 ... 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併參照】。 Q:勞工在家待命值勤是否 ...
- 3立法院-工作時間認定相關問題之探討
待命時間:勞工基於雇主指示,於特定時間、場所等候,並得隨時提供勞務。4. ... 待命時間、候傳時間、休息時間等用詞尚無明確定義,僅散諸於主管機關所為之函釋。
- 4勞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如何區分?還有「備勤時間」
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對於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休息時間等名詞做一 ... 上述各該名詞之定義可見諸於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權所為之釋示, ...
- 5行政函釋友善列印
空服員在外地停留期間,如非屬待命時間,可不計入工作時間,至該期間究屬何性質,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 四、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