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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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一、事業以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 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 有關使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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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
歷史法規:
民國91年12月20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1年12月20日環署水字第0910087129號公告.pdf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事業以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
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
有關使用事宜。
二、本署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環署水字第四一六二八號公告「地下儲油槽
儲存之汽油及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及應設置之防止污
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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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申請開工前,應檢具貯存系統防止. 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 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