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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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

前項監測設備應依 ... 目前線上:826人,瀏覽人次:68238902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地下水體之污染防治設施)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 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 使用事宜。

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記錄 及申報。

第一項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監測設備之種類及設置之管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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