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 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 地下水 體 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 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 始 得 申辦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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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
公告事項:. 一、事業以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 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
-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申請開工前,應檢具貯存系統防止. 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 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3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法規 ...
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 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 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 辦有關使用事宜。
- 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 前項監測設備應依 ...
- 5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內地震影響情況、地質、迷失電流等特殊因素,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增加其監測頻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事業自行或委託中央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