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 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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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所規範各種利害關係成因及授信以外交易樣態繁多,為利業者日常業務運作需要並兼顧立法目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 ... 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金管會 銀行局 證期局 保險局 檢查局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聯絡我們| 雙語詞彙| 字級: 小 中 大 至搜尋 搜尋 搜尋 熱門:熱門 檢查手冊 | 稽核計畫 | 檢查缺失 法規檢索 回首頁 機關介紹 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影音平台 人力資源及訓練 機關聯絡資訊 公告資訊 重要公告 重大政策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裁罰案件 招標資訊 徵才資訊 法規資訊 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 金融相關法規網站 金融檢查相關法令及函釋資料 法規草案預告 檢查業務 稽核專區 金融檢查制度 檢查作業流程 年度金融檢查重點 金融檢查手冊 檢查資料清單及其附表 金檢研究報告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 金融資訊 金檢業務資訊揭露 統計資料 兩岸金融政策宣導 消費者園地 金融智慧網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相關組織 便民服務 申報/下載 金融小百科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政風園地 就業資訊 民意信箱 政府資訊公開 對外關係文書MOU 法規及行政規則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訴願決定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委員會議紀錄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專區 內部控制聲明書 業務宣導廣告 年報 金融展望月刊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 相關單位連結 國內金融監理機關 國外金融監理機關 國際性組織 金融資訊網站 本國公(協)會 合法金融業網站連結 上市(櫃)發行公司網站連結 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 政府相關連結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專區 專區說明 金融檢查執行方式之調整 金融機構申報資料作業之調整 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作業之調整 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 English 機關介紹 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影音平台 人力資源及訓練 機關聯絡資訊 公告資訊 重要公告 重大政策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裁罰案件 招標資訊 徵才資訊 法規資訊 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 金融相關法規網站 金融檢查相關法令及函釋資料 法規草案預告 檢查業務 稽核專區 金融檢查制度 檢查作業流程 年度金融檢查重點 金融檢查手冊 檢查資料清單及其附表 金檢研究報告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 金融資訊 金檢業務資訊揭露 統計資料 兩岸金融政策宣導 消費者園地 金融智慧網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相關組織 便民服務 申報/下載 金融小百科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政風園地 就業資訊 民意信箱 政府資訊公開 對外關係文書MOU 法規及行政規則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訴願決定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委員會議紀錄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專區 內部控制聲明書 業務宣導廣告 年報 金融展望月刊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 相關單位連結 國內金融監理機關 國外金融監理機關 國際性組織 金融資訊網站 本國公(協)會 合法金融業網站連結 上市(櫃)發行公司網站連結 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 政府相關連結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專區 專區說明 金融檢查執行方式之調整 金融機構申報資料作業之調整 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作業之調整 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 ::: 公告資訊 重要公告 重大政策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檢查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彙整表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國家發展委員會) 個資保護事項主要檢查缺失(自102年度起) 裁罰案件 招標資訊 徵才資訊 ::: 回首頁 公告資訊 新聞稿 新聞稿 _ fb g+ LINE Twitter 友善列印 回上頁 中央內容區塊 金管會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2022-03-24    為防止金融機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非常規交易,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45條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限制。

考量所規範各種利害關係成因及授信以外交易樣態繁多,為利業者日常業務運作需要並兼顧立法目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下稱本令釋),依重要性、常態性、交易價格標準化、較無不當交易及利益衝突疑慮之原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得採概括授權之交易,就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者,可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無須逐案報董事會重度決議。

   本令釋歷經多次修正,前次係於108年4月12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係再檢視以往相關函釋,整併納入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金管會表示,透過相關函令之整併,有助於外界對於金控法第45條相關釋疑之查考及金融業者之法令遵循作業,修正重點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投資或處分金控法第45條第1項所列對象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TN)、證券子公司擔任ETN流動量提供者於集中交易市場從事避險交易、辦理定期定額業務以調節專戶買賣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納入得採概括授權之交易範圍。

(修正令釋第一點) 二、非屬金融同業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時,其提案得採「逐案總額度」方式辦理。

(修正令釋第二點) 三、金控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所稱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包括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第2項第6款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包括本人或配偶擔任職責相當於總經理之經理人之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修正令釋第六點、第八點) 四、考量利害關係人交易控管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明定令釋第八點「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規定中所稱「本人」之範圍為自然人。

(修正令釋第八點)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8134   更新日期: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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