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分別教唆犯.間接正犯與正犯後正犯的差別? - oscar 的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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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有時為喪失自由意志之人(如受脅迫喪失自由意志而聽從實施犯罪行為是)。

三、教唆犯之被教唆人於受教唆後,有犯罪之意思。

2009年1月18日星期日 誰可以分別教唆犯.間接正犯與正犯後正犯的差別?-Yahoo!奇摩知識+ 誰可以分別教唆犯.間接正犯與正犯後正犯的差別?-Yahoo!奇摩知識+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區別教唆犯與間接正犯,固同為假手於他人實施犯罪之行為,並不親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然其性質迥異,其不同之點如下:一、教唆犯之被教唆人,須為有刑事責任能力人。

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不以有刑事責任能力人為限。

二、教唆犯之被教唆人有自由之意志。

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有時為喪失自由意志之人(如受脅迫喪失自由意志而聽從實施犯罪行為是)。

三、教唆犯之被教唆人於受教唆後,有犯罪之意思。

間接正犯有時係利用不知情之人實施犯罪行為。

四、教唆犯必係教唆自然人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正犯有時係利用動物實施犯罪行為(如嗾使猛犬嚙人)。

五、教唆犯之處罰,刑法有明文規定。

間接正犯僅為學理上及實務上之名詞,其責任與正犯同。

『實例研究』甲以重金誘令乙丙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為戊弟己以為戊,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取戊家財物數件,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送法院偵辦,本案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各如何?試分別說明之。

一、甲以重金誘令乙丙丁殺戊,則甲為教唆犯無疑,其所教唆者為殺人罪,應負教唆殺人罪責。

至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取戊家財物,已超越教唆的範圍,自不能就此部分科以刑責。

(三十上五七九)二、乙受甲之教唆,與丙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其雖僅係於門外把風,亦已分擔犯罪行為,是為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責,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

今乙雖在門外把風,但因丙丁之犯罪已達既遂,自應共同負殺人既遂罪責。

三、丙丁受甲之教唆,入戊宅欲殺戊,結果誤認其弟己以為戊,雖是客體錯誤(目的錯誤),但並不阻卻故意,仍應負殺人既遂罪責。

旋因己之妻庚呼救,丙丁又臨時起意將庚殺死,並應共同負殺庚之罪責,故丙丁二人應以二殺人罪併合論科。

此外,丙又順手竊取財物,且又隨身攜有兇器,復犯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應併合處罰。

@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之區別@一、前者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之間,無犯意之聯絡;後者共同行為人相互間須有犯意之聯絡。

二、前者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並非就犯罪行為分擔或共進;後者則共同行為人應就犯罪行為分擔或共進。

三、前者僅利用者就行為負責;後者則共同行為人皆須就犯罪行為負責。

四、前者非共犯,後者為共犯。

即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不成立犯罪,共同正犯則皆為正犯。

張貼者: oscar 於 清晨6:4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Atom) 關於我自己 oscar 檢視我的完整簡介 追蹤者 網誌存檔 ►  2010 (1) ►  01/24-01/31 (1) ▼  2009 (17) ►  02/15-02/22 (3) ►  02/01-02/08 (1) ▼  01/18-01/25 (8) 民法疑問(積極條件?停止條件?)-Yahoo!奇摩知識+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地方制度法--條文內容 行政命令跟行政處分的分別-Yahoo!奇摩知識+ 政務官v.s事務官-Yahoo!奇摩知識+ 急!還是搞不懂一般處分&行政處分-15點-Yahoo!奇摩知識+ 懲戒跟懲處15點哦!!-Yahoo!奇摩知識+ 誰可以分別教唆犯.間接正犯與正犯後正犯的差別?-Yahoo!奇摩知識+ ►  01/11-01/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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