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正犯後正犯vs教唆犯-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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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tony23231515 (Seven)》之銘言: : 問題一、為何江南案被後主使的局長是正犯後正犯,而不是教唆犯? : 問題二、正犯後正犯與教唆犯的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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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mi(滷味)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課業]正犯後正犯vs教唆犯時間ThuJun1206:38:252014
※引述《tony23231515(Seven)》之銘言:
:問題一、為何江南案被後主使的局長是正犯後正犯,而不是教唆犯?
:問題二、正犯後正犯與教唆犯的差別在哪?
:
:想到快瘋掉了,跪求解答~
:祝大家都能金榜題名!
教唆犯對被教唆者無任何支配能力,只是喚起被教唆者的犯意
EX:扁哥因懷恨小馬搶走女友,對光頭佬說,小馬有家傳的蟠龍花瓶,你可以去偷來賣,
光頭佬剛好缺錢,就去行竊。
扁哥對光頭佬毫無支配力,光頭佬不去偷竊,扁哥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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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後正犯算是間接正犯的一種情形
正犯後正犯概念:係指利用人利用被利用人之行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
而被利用人構成"故意"犯罪之情形
"阿笠"為黑衣組織的老大,命令小弟"琴酒",去殺了柯南,阿笠因為組織權力結構的關係
具備支配驅使小弟的權力,而琴酒主觀上對殺人有認知意識,並非陷於任何錯誤,
只是服從命令去執行
==================================================補充
如同上述提到,(正犯後正犯),是間接正犯的一種情形
只是考題有時候會冒出(正犯後正犯)這名詞考你,要了解怎麼回答
反正只要記住正犯後正犯,「被利用人」在犯罪構成要件(都會有故意)
間接正犯定義:
實務: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或不具備責任條件(故意或過失)之他人」
來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
通說:行為人利用他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為工具,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所以間接正犯有很多種,但對被利用人都有支配力
EX:醫生發現病床上的病患A.是殺父仇人,隨即將新的點滴注入毒藥欲害死A
隨後將點滴交給護士,護士未依流程檢查(過失),隨即幫病患A換上點滴後,A因此中毒而亡
(醫生對於整個犯罪流程結果與被利用人,具有認知之優越性,具有意思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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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站:批踢踢實業坊(ptt.cc),來自:39.13.3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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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lomi(39.13.33.83),06/12/201406:46:36
推SeaForest:比喻很棒~我這邊也是錯的一蹋糊塗06/1208:25
推arielchii:推!謝謝l大~06/1208:57
推guitarvolley:阿笠基於優勢支配地位去命令琴酒,為何不是間接正犯06/1209:25
→guitarvolley:呢?一直搞不懂這裡=口=06/1209:25
是阿,也算是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只是間接正犯的一種類型
→guitarvolley:先謝謝舉例,很清楚!!!06/1209:25
※編輯:lomi(39.13.33.83),06/12/201411:05:04
推jespershine:講教唆犯毫無支配力我覺得太武斷了,教唆犯的支配力06/1211:12
→jespershine:只是沒有間接正犯這麼強而已。
06/1211:12
→jespershine:通說認為2者是包含關系~強度上的區別而已。
06/1211:15
推tony23231515:感謝解答~06/1211:18
推white74912:推喔!06/1213:09
推rockmaxdash:很清楚謝謝06/1215:11
推lovemon1013:教唆無支配力,只有影響力但也不大06/1223:06
→jespershine:樓上說的對~我把支配力和影響力搞錯了^^"06/12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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