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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依據:行政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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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環署土字第109003531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2樓
(三)
電話:(02)23832389分機8306
(四)
傳真:(02)23705741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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