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部工作20多年、連房子都買了,公司一紙命令調我到台北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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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調職前劉小姐之工作地點在高雄市,調職後之工作地點為臺北市,兩者相距甚遠,C公司自應就工作地點之變更提供必要之協助,包括補償持續增加之通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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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部工作20多年、連房子都買了,公司一紙命令調我到台北上班,該怎麼辦?
陳業鑫律師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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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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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在南部工作的勞工,突然收到公司一紙調動命令,要求離鄉背井到物價房價高昂的台北工作,可以說不嗎?
原本這是一個小魚逆流而上成長茁壯的上班族勵志故事。
民國86年6月,劉小姐剛從學校畢業,就應徵到某外商C公司量販店嘉義店收銀員的工作,這是一家全球性跨國量販集團,在當時的南台灣,是令人稱羨的亮麗職業。
劉小姐也緊緊抓住這個機會,在職場力爭上游,獲得長官賞識,短短一年多就升任主管職,擔任收銀課長。
隨著公司據點增多,曾經被調至高雄、台南安平、台南仁德等地,後來甚至轉至財務稽核部門歷練新的專業,二十餘年來逐步升遷,105年升任南區後勤經理,107年改任內部稽核。
因為工作都在高雄地區,所以劉小姐就在高雄買房,並把母親接來同住。
這個看似一帆風順的上班族職場奮鬥史,在108年3月劉小姐接到的調職命令後風雲變色:公司命令劉小姐必須在108年6月北上到台北北投的總公司辦公室報到。
這紙調職命令讓劉小姐的生活秩序大亂,完全變調。
劉小姐回想自86年6月進C公司任職二十餘年間,雖然公司也曾多次調動工作地點,但仍限於嘉義、臺南、高雄等臺灣南部範圍,劉小姐更因此在高雄市置產、生活,並奉養母親。
C公司調動她到台北前,根本沒有商量,突然用一個電子郵件調職,將劉小姐從習慣生活的高雄,突然調往350公里以外之臺北市,導致生活驟變,開銷劇增,更無法經常陪伴照顧母親。
劉小姐甚至懷疑,公司調職命令是要逼退她,因為她的年資較深,如果劉小姐因此自願離職,C公司可以省下大筆退休金,動機可疑。
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有什麼法律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要合法調動勞工工作,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2.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6.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法官怎麼看劉小姐被調動的案件?
劉小姐申請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C公司都不願意收回成命,劉小姐只好告上法院。
法官經過一年多的審理,判決C公司敗訴,必須讓劉小姐回到高雄市的辦公室工作。
法官認為,C公司調職命令雖對原告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一樣都是月薪73000元,C公司也提出了組織圖,表示調職之動機是因為內部稽核部門組織縮編等情,但法官看不出來C公司位於高雄市鳳山區的辦公處所有縮編員工之必要,所以對劉小姐調職命令是否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認為仍有疑義。
又調職前劉小姐之工作地點在高雄市,調職後之工作地點為臺北市,兩者相距甚遠,C公司自應就工作地點之變更提供必要之協助,包括補償持續增加之通勤成本、提供住宿津貼、生活津貼、安家費等,以使劉小姐得以兼顧其家庭生活,但C公司卻僅提供一次性之搬家津貼,其餘均付之闕如,提供之補助顯有不足,認為C公司未提供劉小姐必要之協助,亦未考量劉小姐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法官認為調職命令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1、4、5款規定而無效,劉小姐工作地點應回復至調職前之工作地點即高雄市,判決劉小姐勝訴。
(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4號判決)
被調職的勞工有沒有更快更好的救濟措施?
有的,就是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事件法。
依勞動事件法第50條規定,劉小姐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命C公司讓劉小姐依原工作也就是在高雄市鳳山區辦公室的內部稽核工作職位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當然,法院並非接到劉小姐聲請,就一定會准許這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劉小姐的聲請要得到法院裁定准許,必須滿足兩個要件:
1.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
2.雇主依調動原工作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
當然,法院在審查阿英聲請回復原職時,一般都會考量前面提到的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的要件,即「調動五原則」。
一旦法院認定雇主C公司對劉小姐的調動違反前述調動五原則中的任何一個要件,且C公司讓劉小姐回到原工作並非顯有重大困難,就會准許劉小姐的聲請。
因此,勞工若收到雇主調動命令,只要認為調動是不合法的,除了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的勞動事件訴訟外,還可依勞動事件法第50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依原工作或勞雇雙方同意的工作內容繼續僱傭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若獲准許,可以回復原職繼續上班領薪水,一邊進行訴訟,不用無奈地到新工作單位報到,或是選擇離職。
雇主要如何做好調職程序?
建議企業主及人資部門人員,一定要詳閱勞動事件法關於保全程序及勞動基準法關於調動五原則規定,調動程序及法律依據務必嚴謹,以免形成如本案中的違法調動,並做好人事制度規劃及各級主管心理建設,準備因應企業調動可能發生阻礙,勞工可聲請回復原職位工作,一邊與公司進行確認調動無效訴訟的特殊情境。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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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調動命令
勞工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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