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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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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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勞動基準法§35-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5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