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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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之定義? 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 勞工因業務涉訟,復經法院判決無罪,該涉訟期間年資應否予以核計疑義? 雇主可否因勞工未預告離職,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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