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向誰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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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20-05-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618.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我該向誰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我該向誰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而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國家賠償法規定如下: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若前面所列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假如還是不能依前面情形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超過20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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