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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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行政處-國家賠償須知 - 苗栗縣政府
國家賠償須知 ... ※國家賠償之成立要件: (一)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
- 2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 - 律師
(一)按,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 ...
- 3國家賠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 ...
- 4國家賠償問答集
二、公法人可不可以做為國家賠償請求的對象?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的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等,亦在法定範圍 ...
- 5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 植根法律網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