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問答集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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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例如:交通部高速公路工程局於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後裁撤,其業務交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RSS訂閱 熱門活動 轉知訊息 影音專區 認識我們 組織架構 主管介紹 業務職掌 機關通訊錄 機關聯絡資訊 交通資訊 業務資訊 施政目標 施政成果 常見問題 法規審議 業務簡介 法規作業相關規定 法規會審查法案進度 改制直轄市法規整備 法規查詢 表格下載 調解服務 業務簡介 調解服務 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法令 表格下載 法律諮詢 業務簡介 法律諮詢注意事項 視訊法律諮詢服務 法律諮詢服務時間及地點 法律諮詢顧問輪值時間表及顧問專長名冊 訴願審議 業務簡介 訴願審議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訴願便民服務系統 表格下載 採購申訴審議 業務簡介 採購申訴審議相關法令 採購申訴審議線上查詢(含組織簡介、委員資料、進度查詢、判斷書檢索) 表格下載 國家賠償 業務簡介 國家賠償請求方式 國家賠償問答集 國家賠償業務相關規定 表格下載 消費者保護及公平交易業務 業務簡介 法規及定型化契約 消費申訴、調解案件申請及處理進度查詢 業務執行概況 消費訊息 相關網站連結 研討會專區 107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 107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講義(上) 107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講義(下) 107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相片集 108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 108年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 兒童權利公約與地方政府:權責與協同合作 108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108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108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相片集 108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手冊--第1場 109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 109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 109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109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109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相片集 109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議程表 110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110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110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相片集 110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議程表 111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111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111年度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議程表 統計專區 公務統計方案 公務統計方案條文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細部權責區分表 統計資料發布 預告 調解業務統計 性別統計 性別統計指標 性別統計分析 應用統計分析 通報 分析 視覺化查詢 互動式統計圖 便民服務 常用服務 申辦服務 檔案下載 民眾常用下載 公務檔案下載 檔案應用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 桃園市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應用申請書 檔案應用常見問題 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閱卷作業要點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閱覽卷宗申請書 重大計畫進度查詢 法律相關網站連結 政府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遊說法專區 相關法規 登記書表 聯絡資料 案件登記 資訊公告 內政部遊說法資訊專區連結 宣導專區 性別主流化 節約用水宣導 預防犯罪宣導 相關網站 預防犯罪宣導資訊 相關宣導 :::  目前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國家賠償 >  國家賠償問答集     字級:大 中 小 國家賠償問答集 一、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一)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參照);此處所稱的機關,是指依法組織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的權限,且有獨立預算經費者而言。

例如:直轄市區公所是這裡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而它們所屬的民政課,即不能作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參照)。

此處所稱的「管理機關」,是指法律所定的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的機關。

例如:市政府將鄉道公路委任區公所養護,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以受委任管理機關即區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例如:交通部高速公路工程局於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後裁撤,其業務交由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承受,後者即是承受業務機關。

但若無承受業務的機關,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三項參照)。

(四)不能依前述三種情形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過二十天仍不為確定者,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四項參照)。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九條二、公法人可不可以做為國家賠償請求的對象?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的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等,亦在法定範圍內行使其公權力,公共設施若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亦皆有侵害人民權益的可能,故國家賠償法並規定其他公法人準用本條規定,而可為賠償義務人。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三、外國人可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也就是必須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國家賠償法。

反之,如該國並無國家賠償的法令,或雖有國家賠償的法令而不適用於我中華民國人,則該外國人即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四、公務員的侵害責任要件有那些?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須具備下列七種要件(以下各要件之重要涵義詳後分述):(一)須為公務員的行為。

(包括公務員的作為與不作為)(二)須為執行職務的行為。

(三)須為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四)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五)須為不法的行為。

(六)須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七)須發生損害。

(八)須該不法侵害行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述(一)要件內,所稱公務員的不作為,即怠於執行應對於被害人執行的職務,如因而致被害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應成立前述國家賠償責任。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五、什麼是「怠於執行職務」?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賠償。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參照)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六、什麼是「行使公權力」?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如國家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從事一般行政之補助行為,如購置行政業務所需之物品或處理行政業務相關之物品,自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間,不生國家賠償法適用之問題。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七、什麼是「自由」?什麼是「權利」?所謂「自由」,包括憲法上所定的一切自由在內,如身體自由、居住遷徒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等皆是。

所謂「權利」,凡財產權、生命權、身體權、名譽權及健康權等皆屬之。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憲法第七條至第二十四條 最後更新日期:106-04-19 瀏覽人次:15719 人 回上頁 回首頁 置頂 MORE+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RSS訂閱 熱門活動 轉知訊息 影音專區 認識我們 組織架構 主管介紹 業務職掌 機關通訊錄 機關聯絡資訊 交通資訊 業務資訊 施政目標 施政成果 常見問題 法規審議 調解服務 法律諮詢 訴願審議 採購申訴審議 國家賠償 消費者保護及公平交易業務 研討會專區 統計專區 便民服務 常用服務 申辦服務 檔案下載 檔案應用 重大計畫進度查詢 法律相關網站連結 政府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遊說法專區 宣導專區 性別主流化 節約用水宣導 預防犯罪宣導 相關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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