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稿】「例假」及「休息日」並非得由雇主任意調整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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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例假旨在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過勞,對於例假之安排,應以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但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為原則,勞動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就業資訊 歷史新聞 勞動部所屬機關 首頁 新聞公告 即時新聞澄清 【澄清稿】「例假」及「休息日」並非得由雇主任意調整,應謹守「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更新日期:2021-11-03 各界對於「例假」及「休息日」得在週期內「任意」更動之疑慮,勞動部重申,例假及休息日並非得由雇主「任意」調整,如果勞雇雙方任一方認為有調整之必要,必須經過協商合意才能變更,又即使變動,仍應嚴守「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妥善安排。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例假旨在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過勞,對於例假之安排,應以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但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為原則,勞動部早已於105年9月10日令釋明定。

媒體報導勞動部於105年12月28日函文關於例假及休息日排定原則,係應地方政府之詢問,進一步明確申明「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令釋之意旨,並非發布新函釋。

  勞動部強調,依現行規定,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仍然必須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各該「例假」及「休息日」,本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該法相關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之需求自行約定,非僅限於星期六、日實施,如果事業單位有輪班的情形,全體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期日未必一致。

至於「每一週期」之起訖(例如星期一至星期日或星期日至星期六),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

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

雇主如使勞工於調移後之休息日工作,仍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標準給付,且應併符合不得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情形,因此,勞工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新法施行之目的係為落實勞工週休二日,週休二日有關休息日之規定,以休息為原則,出勤為例外。

「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意在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以確保勞工週休二日之權益。

雇主應於本疼惜勞工之心,妥適安排工時,共同促進勞工享有週休二日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17-01-13 點閱次數:55312 收合 本部簡介 正副首長介紹 職掌及組織 勞動大事紀 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 聯絡資訊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就業資訊 歷史新聞 業務專區 勞動政策、國際事務 勞動關係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勞動保險 勞動福祉、退休 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外國人才事務 其他重要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月報 研究報告與出版品 捐補助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廉政專區 人權專區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 本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開放資料 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 主管勞動業務財團法人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 加班費試算系統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 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保險費及給付簡易試算 勞工申訴專區 勞動部檔案資訊應用申請區 遊說法專區 個人資料管理 國家賠償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勞動統計專網 統計查詢網 電子書 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 行業職業就業資訊 統計通報 性別統計專區 族群統計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 統計調查 網路填報系統 重要統計事項變更 統計名詞 統計業務簡介 相關連結 國外勞工業務網站 消費者保護 勞工體格及檢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名單 公文附件下載(建議使用IE瀏覽器開啟) 外部連結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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