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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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衛署中會字第八七0四0九一七號公告「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但由於客觀環境的變遷,彙集各方 ... 目前線上:648人,瀏覽人次:65458215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 本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衛署中會字第八七0四0九一 七號公告「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但由於客觀環境的變遷,彙集 各方意見,針對「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應加以修正;且應開放 「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及「新複方」之製劑的查驗登記 ,才能鼓勵業者研發中藥新藥,以進軍國際市場。

二、收載於固有典籍之中藥方劑: (一)申請藥品之新療效相關規定。

1.執行臨床試驗場所及主持醫師資格: (1)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經衛生署會同教育部評鑑合格之 教學醫院。

(2)行臨床試驗之主持醫師資格: Ⅰ中醫主治醫師主持,或 Ⅱ須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主治醫師主持,並有中醫師協 同主持。

2.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之資料: (1)處方依據,組成與藥材基原。

(2)所宣稱療效有關之藥效學試驗等相關資料(包含學術研究文 獻)。

(3)依現行規定完整之成品檢驗規格外,尚需包括與該療效有關 成分定量檢驗為原則或至少二種指標成分之定量檢驗。

(4)非臨床藥理、毒理等參考資料。

(5)臨床試驗計畫書,其臨床試驗原則以隨機分配之對照試驗設 計為主,如可能並以雙盲試驗為佳。

如屬開放式試驗設計應 說明理由。

3.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資料: (1)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

(2)批次試製紀錄影本乙份。

(3)實施滿三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4)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4.執行臨床試驗應遵照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公告之「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規範」。

5.核准後監視年限: 新療效核准後監視期間為五年,此期間申請相同處方、療效之 其他廠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一家申請 廠商相同標準在國內完成之臨床試驗報告。

(二)藥品新使用途徑相關規定(惟注射劑另行規定) 1.執行臨床試驗場所及主持醫師資格: (1)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經衛生署會同教育部評鑑合格之 教學醫院。

(2)前項執行臨床試驗之主持醫師資格: Ⅰ中醫主治醫師主持,或 Ⅱ須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主治醫師主持,並有中醫師協 同主持。

2.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之資料: (1)處方依據,組成與藥材基原。

(2)新投與途徑有關之藥效學試驗及安全性等相關資料(包含學 術研究文獻)。

(3)依現行規定完整之成品檢驗規格外,尚需包括至少二種指標 成分之定量檢驗。

(4)實施滿三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5)非臨床藥理、毒理等安全性參考資料。

(6)臨床試驗計畫書,其臨床試驗原則以隨機分配之對照試驗設 計為主,如可能並以雙盲試驗為佳。

如屬開放式試驗設計應 說明理由。

3.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資料: (1)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

(2)批次試製紀錄影本乙份。

(3)實施滿六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4)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4.執行臨床試驗應遵照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公告之「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規範」。

5.核准後監視年限: 新使用途徑核准後監視期間為五年,此期間申請相同處方、投 與途徑之其他廠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 一家申請廠商相同標準,在國內完成之臨床試驗報告。

三、未收載於固有典籍之中藥方劑 (一)限於臺灣以外地區之中藥方劑,且收載於該地區之國家藥典,或 經其最高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核准上市,國內廠商擬引進製造之 藥品。

1.執行臨床試驗場所及主持醫師資格: (1)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經衛生署會同教育部評鑑合格之 教學醫院。

(2)前項執行臨床試驗之主持醫師資格: Ⅰ中醫主治醫師主持,或 Ⅱ須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主治醫師主持,並有中醫師協 同主持。

2.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之資料: (1)國家藥典收載或原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核准證明文 件。

(2)處方組成與藥材基原。

(3)所宣稱療效有關之藥效學試驗等相關資料(包含學術研究文 獻)。

(4)依現行規定完整之成品檢驗規格外,尚需包括至少二種指標 成分之定量檢驗。

(5)非臨床藥理、毒理等安全性參考資料。

(6)臨床試驗計畫書,其臨床試驗原則以隨機分配之對照試驗設 計為主,如可能並以雙盲試驗為佳。

如屬開放式試驗設計應 說明理由。

3.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資料: (1)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

(2)批次試製紀錄影本乙份。

(3)實施滿三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4)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4.執行臨床試驗應遵照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公告之「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規範」。

5.核准後監視年限: 新藥效核准後監視期間為五年,此期間申請相同藥品之其他廠 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一家申請廠商相 同標準,在國內完成之臨床試驗報告。

(二)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中藥方劑,方劑中不論單方或複方製劑 ,只要含新藥材、或藥材新藥用部位成分者,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

1.執行臨床試驗場所及主持醫師資格: (1)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經衛生署會同教育部評鑑合格之 教學醫院。

(2)前項執行臨床試驗之主持醫師資格: Ⅰ中醫主治醫師主持,或 Ⅱ須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主治醫師主持,並有中醫師協 同主持。

2.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之資料: (1)藥材生態環境、生長時性、栽培或培植技術。

(2)處方組成與藥材基原。

(3)所宣稱療效有關之藥效學試驗等資料(如有學術研究文獻請 一併提供)。

(4)依現行規定完整之成品檢驗規格外,尚需包括至少二種指標 成分之定量檢驗。

(5)實施滿三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6)非臨床藥理、毒理等安全性參考資料。

(7)臨床試驗計畫書,其臨床試驗原則以隨時分配之對照試驗設 計為主,如可能並以雙盲試驗為佳。

如屬開放式試驗設計應 說明理由。

3.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資料: (1)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

(2)批次試製紀錄影本乙份。

(3)實施滿六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4)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4.執行臨床試驗應遵照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公告之「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規範」。

5.核准後監視年限: 新藥核准後監視期間為七年,此期間申請相同處方、投與途徑 之其他廠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一家申 請廠商相同標準,在國內完成之臨床試驗報告。

(三)新複方中藥方劑 1.執行臨床試驗場所及主持醫師資格: (1)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經衛生署會同教育部評鑑合格之 教學醫院。

(2)前項執行臨床試驗之主持醫師資格: Ⅰ中醫主治醫師主持,或 Ⅱ須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主治醫師主持,並有中醫師協 同主持。

2.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之資料: (1)處方組成根據或理論與藥材基原。

(2)所宣稱療效有關之藥效學試驗等資料(如有學術研究文獻, 請一併提供)。

(3)依現行規定完整之成品檢驗規格外,尚需包括至少二種指標 成分之定量檢驗。

(4)實施滿三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5)非臨床藥理、毒理等安全性參考資料。

(6)臨床試驗計畫書,其臨床試驗原則以隨機分配之對照試驗設 計為主,如可能並以雙盲試驗為佳。

如屬開放式試驗設計應 說明理由。

3.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資料: (1)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

(2)批次試製紀錄影本乙份。

(3)實施滿六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4)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4.執行臨床試驗應遵照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公告之「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規範」。

5.核准後監視年限: 新使用途徑核准後監視期間為七年,此期間申請相同藥品之其 他廠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一家申請廠 商相同標準,在國內完成之臨床試驗報告。

四、有關注射劑暫不適用本須知。

五、藥品臨床試驗申請書乙套(如附件)。

附表一 藥品臨床試驗申請書 年月日 ┌───────┬──────┬────────┐ │藥品名稱、劑型││主成分、含量│ ├───────┤├────────┤ │包裝、數量│││ ├───────┤││ │製造廠、國別│││ ├───────┴──────┤│ │申請者:(蓋章)││ │││ │││ │││ │地址:(蓋章)││ │││ │││ │││ │││ │││ ├──────────────┴────────┤ │說明:│ │1.本臨床試驗用途□藥品查驗登記□學術研究□其他│ │()│ │2.本會核准臨床試驗之進行,並不代表本會對該藥品│ │之療效與安全之認可,有關試驗責任概由醫院及提│ │供樣品之廠商負責。

│ │3.本試驗應確實依照臨床試驗計畫書執行,如有更動│ │應事先報告本會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試驗內容、地│ │點。

│ │4.本申請書如由藥商申請時應附藥商執照影本;如由│ │醫院申請時,應加蓋院戳。

│ ├───────────────────────┤ │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 │審查意見:│ ││ ││ ││ ││ ││ └───────────────────────┘ 第一聯送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附表二 藥品臨床試驗申請書 年月日 ┌───────┬──────┬────────┐ │藥品名稱、劑型││主成分、含量│ ├───────┤├────────┤ │包裝、數量│││ ├───────┤││ │製造廠、國別│││ ├───────┴──────┤│ │申請者:(蓋章)││ │││ │││ │││ │地址:(蓋章)││ │││ │││ │││ │││ │││ ├──────────────┴────────┤ │說明:│ │1.本臨床試驗用途□藥品查驗登記□學術研究□其他│ │()│ │2.本會核准臨床試驗之進行,並不代表本會對該藥品│ │之療效與安全之認可,有關試驗責任概由醫院及提│ │供樣品之廠商負責。

│ │3.本試驗應確實依照臨床試驗計畫書執行,如有更動│ │應事先報告本會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試驗內容、地│ │點。

│ │4.本申請書如由藥商申請時應附藥商執照影本;如由│ │醫院申請時,應加蓋院戳。

│ ├───────────────────────┤ │審查意見:│ ││ ││ ││ ││ ├───────────────────────┤ │上列藥品業經本署審核簽證,請查照辦理。

│ │此致│ ││ ││ ││ ││ └───────────────────────┘ 第二聯藥商(醫院)收執聯 *本審核通知書無本會戳印及字號者無效 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 查藥品,已於年月日經本院人體試 驗審查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同意由本院科 等醫師依所提計畫進行臨床試驗。

特此證明 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醫院名稱) (蓋章) (請加蓋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表三 臨床試驗內容摘要 ┌───────────────────────┐ │藥品資料│ ├─────────┬────┬────────┤ │一、藥品名稱、劑型││四、主成分、含量│ ├─────────┼────┼────────┤ │二、製造廠國別│││ ├─────────┴────┤│ │三、國內登記現況││ ├─────────┬────┤│ │1.許可證字號│││ ├─────────┼────┤│ │2.申請新療效│││ ├─────────┼────┤│ │3.申請新使用途徑│││ ├─────────┴────┴────────┤ │五、本臨床試驗用途□藥品查驗登記□學術研究│ │□其他()│ ├───────────────────────┤ │試驗內容│ ├─────────┬─────────────┤ │1.試驗醫院││ ├──────┬──┼─────────────┤ │2.試驗主持者│科別││ ││├─────────────┤ │協同主持者│姓名││ ├──────┴──┼─────────────┤ │3.試驗目的││ ├─────────┼─────────────┤ │4.試驗期間││ ├─────────┼─────────────┤ │5.受試驗者數目││ ├─────────┼─────────────┤ │6.試驗設計││ ├─────────┴─────────────┤ │7.其他│ ││ ││ ││ ││ ││ └───────────────────────┘ 附表四 藥物不良反應報告表 (中華民國年月日)NO.____ ┌─┬──┬──┬───┬──┬────┬───┐ ││姓名││男()│歲│住院()│病歷表│ │病│(或││女()│月│門診()│NO.│ ││簡稱││││││ ││)││││││ │├──┼──┴───┴──┼───┬┴───┤ ││病名│││有(請填│ │者│或症││併發症│寫情);│ ││狀│││無()│ ├─┴──┴──┬─┬───┬┴───┴┬───┤ │使用之藥品名稱│用│用量│使用期間│使用理│ │(商品名稱或│├───┼──┬──┤由(適│ │一般名稱)││1次量/│開始│終止│應症)│ ││法│次/日│日期│日期││ ├───┬───┼─┼───┼──┼──┼───┤ │主要藥│││×│月日│月日││ │├───┼─┼───┼──┼──┼───┤ │品名稱│││×││││ ├───┼───┼─┼───┼──┼──┼───┤ ││││×│月日│月日││ │├───┼─┼───┼──┼──┼───┤ │併用藥│││×││││ │品名稱├───┼─┼───┼──┼──┼───┤ ││││×││││ │├───┼─┼───┼──┼──┼───┤ ││││×││││ ├─┬─┴───┴─┴┬─┬┴──┴──┴───┤ ││症狀及其經過││引起不良反應藥品之使│ ││(請附日期):││用情形:│ │發││對│1.繼續使用()│ │││不│2.減量使用()│ │現││良│3.停止使用()│ │││反├──────────┤ │不││應│有無使用治療不良反應│ │││之│之藥品。

│ │良││處│有()(請填寫藥品名│ │││置│稱及其經過情│ │反││方│形)。

│ │││法│無()│ │應││├──────────┤ ││││其他記事:│ │├────────┼─┼────┬─────┤ ││不良反應之診斷症││││ ││狀名稱││││ ├─┴────────┴─┴────┴─────┤ │與不良反應可能有關事項及其他意見:│ ││ ││ ││ ├───────────────────────┤ ││ ││ ││ ││ ││ ├───────────────────────┤ │不良反應之治療經過情形:1.治癒(),2.繼續治療│ │中而其症狀減輕(),不變(),惡化(),3.後遺│ │症(),4.死亡(),5.不明()6.其他()。

│ ├────┬───┬───┬──┬───┬───┤ │填寫人│醫院││科│姓名││ ├────┴───┴───┴──┴───┴───┤ ││ ││ ││ ││ ││ │註:請加蓋醫院關年月日│ └───────────────────────┘ 附表四 藥物不良反應報告表 (每人填寫一份) ┌───────────────────────┐ │()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人員│ ├───────────────────────┤ │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 ├──────────────┬────────┤ │學歷(擇重要者填寫)│科技專長│ ├────┬───┬─────┼────────┤ │││││ ├────┼───┼─────┼────────┤ │││││ ├────┼───┼─────┼────────┤ │││││ ├────┼───┼─────┼────────┤ │││││ ├────┴───┴─────┴────────┤ │經歷(請按服務時間先後順序填繕,與現提計畫有關│ │者尤請詳填)│ ├────┬───────┬────┬─────┤ │計畫名稱│計畫內擔任工作│起屹年月│計畫支援機│ ││││關│ ├────┼───────┼────┼─────┤ │││││ ├────┼───────┼────┼─────┤ │││││ ├────┼───────┼────┼─────┤ │││││ ├────┼───────┼────┼─────┤ │││││ ├────┼───────┼────┼─────┤ │││││ ├────┼───────┼────┼─────┤ │││││ ├────┼───────┼────┼─────┤ │││││ ├────┴───────┴────┴─────┤ │附送之近五年著作及研究報告名稱:│ ├───────────────────────┤ ││ ├───────────────────────┤ ││ ├───────────────────────┤ ││ ├───────────────────────┤ ││ ├───────────────────────┤ ││ ├───────────────────────┤ ││ └───────────────────────┘ *請自行影印填寫填表人簽章: *本學經歷如有其他現成之資料,其內容足以涵蓋之內容者得以該資料代 之。

附件 □1.藥商執照影本 □2.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 □3.受驗者同意書格式 □4.主持計畫之醫師 協同研究人員之資歷及著作 □5.出產國及核准上市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製售證明影本 □6.臨床試驗計畫書,並由負責醫師簽章,內容至少應包括: (1)試驗主題 (2)試驗地點、負責醫師及研究人員 (3)試驗目的 (4)試驗說明、簡介 (5)受試驗者數目、選擇及排除標準 (6)臨床試驗設計 (7)試驗進行方法 (8)療效判定標準 (9)資料之蒐集處理及統計分析方法 (10)臨床上不良反應之處理方法 □7.病歷紀錄格式(CaseReportForm) □8.藥品特性資料(藥理作用、藥效學資料) □9.非臨床藥理、毒理、安全性等參考資料 □10.臨床試驗資料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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