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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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衛署中會字第八七0四0九一七號公告「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但由於客觀環境的變遷,彙集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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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
本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衛署中會字第八七0四0九一
七號公告「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但由於客觀環境的變遷,彙集
各方意見,針對「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應加以修正;且應開放
「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及「新複方」之製劑的查驗登記
,才能鼓勵業者研發中藥新藥,以進軍國際市場。
二、收載於固有典籍之中藥方劑:
(一)申請藥品之新療效相關規定。
1.執行臨床試驗場所及主持醫師資格:
(1)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經衛生署會同教育部評鑑合格之
教學醫院。
(2)行臨床試驗之主持醫師資格:
Ⅰ中醫主治醫師主持,或
Ⅱ須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主治醫師主持,並有中醫師協
同主持。
2.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之資料:
(1)處方依據,組成與藥材基原。
(2)所宣稱療效有關之藥效學試驗等相關資料(包含學術研究文
獻)。
(3)依現行規定完整之成品檢驗規格外,尚需包括與該療效有關
成分定量檢驗為原則或至少二種指標成分之定量檢驗。
(4)非臨床藥理、毒理等參考資料。
(5)臨床試驗計畫書,其臨床試驗原則以隨機分配之對照試驗設
計為主,如可能並以雙盲試驗為佳。
如屬開放式試驗設計應
說明理由。
3.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資料:
(1)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
(2)批次試製紀錄影本乙份。
(3)實施滿三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4)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4.執行臨床試驗應遵照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公告之「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規範」。
5.核准後監視年限:
新療效核准後監視期間為五年,此期間申請相同處方、療效之
其他廠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一家申請
廠商相同標準在國內完成之臨床試驗報告。
(二)藥品新使用途徑相關規定(惟注射劑另行規定)
1.執行臨床試驗場所及主持醫師資格:
(1)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經衛生署會同教育部評鑑合格之
教學醫院。
(2)前項執行臨床試驗之主持醫師資格:
Ⅰ中醫主治醫師主持,或
Ⅱ須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主治醫師主持,並有中醫師協
同主持。
2.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之資料:
(1)處方依據,組成與藥材基原。
(2)新投與途徑有關之藥效學試驗及安全性等相關資料(包含學
術研究文獻)。
(3)依現行規定完整之成品檢驗規格外,尚需包括至少二種指標
成分之定量檢驗。
(4)實施滿三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5)非臨床藥理、毒理等安全性參考資料。
(6)臨床試驗計畫書,其臨床試驗原則以隨機分配之對照試驗設
計為主,如可能並以雙盲試驗為佳。
如屬開放式試驗設計應
說明理由。
3.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資料:
(1)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
(2)批次試製紀錄影本乙份。
(3)實施滿六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4)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4.執行臨床試驗應遵照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公告之「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規範」。
5.核准後監視年限:
新使用途徑核准後監視期間為五年,此期間申請相同處方、投
與途徑之其他廠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
一家申請廠商相同標準,在國內完成之臨床試驗報告。
三、未收載於固有典籍之中藥方劑
(一)限於臺灣以外地區之中藥方劑,且收載於該地區之國家藥典,或
經其最高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核准上市,國內廠商擬引進製造之
藥品。
1.執行臨床試驗場所及主持醫師資格:
(1)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經衛生署會同教育部評鑑合格之
教學醫院。
(2)前項執行臨床試驗之主持醫師資格:
Ⅰ中醫主治醫師主持,或
Ⅱ須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主治醫師主持,並有中醫師協
同主持。
2.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之資料:
(1)國家藥典收載或原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核准證明文
件。
(2)處方組成與藥材基原。
(3)所宣稱療效有關之藥效學試驗等相關資料(包含學術研究文
獻)。
(4)依現行規定完整之成品檢驗規格外,尚需包括至少二種指標
成分之定量檢驗。
(5)非臨床藥理、毒理等安全性參考資料。
(6)臨床試驗計畫書,其臨床試驗原則以隨機分配之對照試驗設
計為主,如可能並以雙盲試驗為佳。
如屬開放式試驗設計應
說明理由。
3.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資料:
(1)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
(2)批次試製紀錄影本乙份。
(3)實施滿三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4)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4.執行臨床試驗應遵照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公告之「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規範」。
5.核准後監視年限:
新藥效核准後監視期間為五年,此期間申請相同藥品之其他廠
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一家申請廠商相
同標準,在國內完成之臨床試驗報告。
(二)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中藥方劑,方劑中不論單方或複方製劑
,只要含新藥材、或藥材新藥用部位成分者,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
1.執行臨床試驗場所及主持醫師資格:
(1)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經衛生署會同教育部評鑑合格之
教學醫院。
(2)前項執行臨床試驗之主持醫師資格:
Ⅰ中醫主治醫師主持,或
Ⅱ須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主治醫師主持,並有中醫師協
同主持。
2.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之資料:
(1)藥材生態環境、生長時性、栽培或培植技術。
(2)處方組成與藥材基原。
(3)所宣稱療效有關之藥效學試驗等資料(如有學術研究文獻請
一併提供)。
(4)依現行規定完整之成品檢驗規格外,尚需包括至少二種指標
成分之定量檢驗。
(5)實施滿三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6)非臨床藥理、毒理等安全性參考資料。
(7)臨床試驗計畫書,其臨床試驗原則以隨時分配之對照試驗設
計為主,如可能並以雙盲試驗為佳。
如屬開放式試驗設計應
說明理由。
3.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資料:
(1)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
(2)批次試製紀錄影本乙份。
(3)實施滿六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4)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4.執行臨床試驗應遵照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公告之「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規範」。
5.核准後監視年限:
新藥核准後監視期間為七年,此期間申請相同處方、投與途徑
之其他廠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一家申
請廠商相同標準,在國內完成之臨床試驗報告。
(三)新複方中藥方劑
1.執行臨床試驗場所及主持醫師資格:
(1)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資格:經衛生署會同教育部評鑑合格之
教學醫院。
(2)前項執行臨床試驗之主持醫師資格:
Ⅰ中醫主治醫師主持,或
Ⅱ須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主治醫師主持,並有中醫師協
同主持。
2.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之資料:
(1)處方組成根據或理論與藥材基原。
(2)所宣稱療效有關之藥效學試驗等資料(如有學術研究文獻,
請一併提供)。
(3)依現行規定完整之成品檢驗規格外,尚需包括至少二種指標
成分之定量檢驗。
(4)實施滿三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5)非臨床藥理、毒理等安全性參考資料。
(6)臨床試驗計畫書,其臨床試驗原則以隨機分配之對照試驗設
計為主,如可能並以雙盲試驗為佳。
如屬開放式試驗設計應
說明理由。
3.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資料:
(1)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
(2)批次試製紀錄影本乙份。
(3)實施滿六個月以上之安定性加速試驗報告。
(4)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4.執行臨床試驗應遵照衛生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公告之「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規範」。
5.核准後監視年限:
新使用途徑核准後監視期間為七年,此期間申請相同藥品之其
他廠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一家申請廠
商相同標準,在國內完成之臨床試驗報告。
四、有關注射劑暫不適用本須知。
五、藥品臨床試驗申請書乙套(如附件)。
附表一
藥品臨床試驗申請書
年月日
┌───────┬──────┬────────┐
│藥品名稱、劑型││主成分、含量│
├───────┤├────────┤
│包裝、數量│││
├───────┤││
│製造廠、國別│││
├───────┴──────┤│
│申請者:(蓋章)││
│││
│││
│││
│地址:(蓋章)││
│││
│││
│││
│││
│││
├──────────────┴────────┤
│說明:│
│1.本臨床試驗用途□藥品查驗登記□學術研究□其他│
│()│
│2.本會核准臨床試驗之進行,並不代表本會對該藥品│
│之療效與安全之認可,有關試驗責任概由醫院及提│
│供樣品之廠商負責。
│
│3.本試驗應確實依照臨床試驗計畫書執行,如有更動│
│應事先報告本會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試驗內容、地│
│點。
│
│4.本申請書如由藥商申請時應附藥商執照影本;如由│
│醫院申請時,應加蓋院戳。
│
├───────────────────────┤
│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
│審查意見:│
││
││
││
││
││
└───────────────────────┘
第一聯送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附表二
藥品臨床試驗申請書
年月日
┌───────┬──────┬────────┐
│藥品名稱、劑型││主成分、含量│
├───────┤├────────┤
│包裝、數量│││
├───────┤││
│製造廠、國別│││
├───────┴──────┤│
│申請者:(蓋章)││
│││
│││
│││
│地址:(蓋章)││
│││
│││
│││
│││
│││
├──────────────┴────────┤
│說明:│
│1.本臨床試驗用途□藥品查驗登記□學術研究□其他│
│()│
│2.本會核准臨床試驗之進行,並不代表本會對該藥品│
│之療效與安全之認可,有關試驗責任概由醫院及提│
│供樣品之廠商負責。
│
│3.本試驗應確實依照臨床試驗計畫書執行,如有更動│
│應事先報告本會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試驗內容、地│
│點。
│
│4.本申請書如由藥商申請時應附藥商執照影本;如由│
│醫院申請時,應加蓋院戳。
│
├───────────────────────┤
│審查意見:│
││
││
││
││
├───────────────────────┤
│上列藥品業經本署審核簽證,請查照辦理。
│
│此致│
││
││
││
││
└───────────────────────┘
第二聯藥商(醫院)收執聯
*本審核通知書無本會戳印及字號者無效
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
查藥品,已於年月日經本院人體試
驗審查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同意由本院科
等醫師依所提計畫進行臨床試驗。
特此證明
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醫院名稱)
(蓋章)
(請加蓋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表三
臨床試驗內容摘要
┌───────────────────────┐
│藥品資料│
├─────────┬────┬────────┤
│一、藥品名稱、劑型││四、主成分、含量│
├─────────┼────┼────────┤
│二、製造廠國別│││
├─────────┴────┤│
│三、國內登記現況││
├─────────┬────┤│
│1.許可證字號│││
├─────────┼────┤│
│2.申請新療效│││
├─────────┼────┤│
│3.申請新使用途徑│││
├─────────┴────┴────────┤
│五、本臨床試驗用途□藥品查驗登記□學術研究│
│□其他()│
├───────────────────────┤
│試驗內容│
├─────────┬─────────────┤
│1.試驗醫院││
├──────┬──┼─────────────┤
│2.試驗主持者│科別││
││├─────────────┤
│協同主持者│姓名││
├──────┴──┼─────────────┤
│3.試驗目的││
├─────────┼─────────────┤
│4.試驗期間││
├─────────┼─────────────┤
│5.受試驗者數目││
├─────────┼─────────────┤
│6.試驗設計││
├─────────┴─────────────┤
│7.其他│
││
││
││
││
││
└───────────────────────┘
附表四
藥物不良反應報告表
(中華民國年月日)NO.____
┌─┬──┬──┬───┬──┬────┬───┐
││姓名││男()│歲│住院()│病歷表│
│病│(或││女()│月│門診()│NO.│
││簡稱││││││
││)││││││
│├──┼──┴───┴──┼───┬┴───┤
││病名│││有(請填│
│者│或症││併發症│寫情);│
││狀│││無()│
├─┴──┴──┬─┬───┬┴───┴┬───┤
│使用之藥品名稱│用│用量│使用期間│使用理│
│(商品名稱或│├───┼──┬──┤由(適│
│一般名稱)││1次量/│開始│終止│應症)│
││法│次/日│日期│日期││
├───┬───┼─┼───┼──┼──┼───┤
│主要藥│││×│月日│月日││
│├───┼─┼───┼──┼──┼───┤
│品名稱│││×││││
├───┼───┼─┼───┼──┼──┼───┤
││││×│月日│月日││
│├───┼─┼───┼──┼──┼───┤
│併用藥│││×││││
│品名稱├───┼─┼───┼──┼──┼───┤
││││×││││
│├───┼─┼───┼──┼──┼───┤
││││×││││
├─┬─┴───┴─┴┬─┬┴──┴──┴───┤
││症狀及其經過││引起不良反應藥品之使│
││(請附日期):││用情形:│
│發││對│1.繼續使用()│
│││不│2.減量使用()│
│現││良│3.停止使用()│
│││反├──────────┤
│不││應│有無使用治療不良反應│
│││之│之藥品。
│
│良││處│有()(請填寫藥品名│
│││置│稱及其經過情│
│反││方│形)。
│
│││法│無()│
│應││├──────────┤
││││其他記事:│
│├────────┼─┼────┬─────┤
││不良反應之診斷症││││
││狀名稱││││
├─┴────────┴─┴────┴─────┤
│與不良反應可能有關事項及其他意見:│
││
││
││
├───────────────────────┤
││
││
││
││
││
├───────────────────────┤
│不良反應之治療經過情形:1.治癒(),2.繼續治療│
│中而其症狀減輕(),不變(),惡化(),3.後遺│
│症(),4.死亡(),5.不明()6.其他()。
│
├────┬───┬───┬──┬───┬───┤
│填寫人│醫院││科│姓名││
├────┴───┴───┴──┴───┴───┤
││
││
││
││
││
│註:請加蓋醫院關年月日│
└───────────────────────┘
附表四
藥物不良反應報告表
(每人填寫一份)
┌───────────────────────┐
│()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人員│
├───────────────────────┤
│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
├──────────────┬────────┤
│學歷(擇重要者填寫)│科技專長│
├────┬───┬─────┼────────┤
│││││
├────┼───┼─────┼────────┤
│││││
├────┼───┼─────┼────────┤
│││││
├────┼───┼─────┼────────┤
│││││
├────┴───┴─────┴────────┤
│經歷(請按服務時間先後順序填繕,與現提計畫有關│
│者尤請詳填)│
├────┬───────┬────┬─────┤
│計畫名稱│計畫內擔任工作│起屹年月│計畫支援機│
││││關│
├────┼───────┼────┼─────┤
│││││
├────┼───────┼────┼─────┤
│││││
├────┼───────┼────┼─────┤
│││││
├────┼───────┼────┼─────┤
│││││
├────┼───────┼────┼─────┤
│││││
├────┼───────┼────┼─────┤
│││││
├────┼───────┼────┼─────┤
│││││
├────┴───────┴────┴─────┤
│附送之近五年著作及研究報告名稱:│
├───────────────────────┤
││
├───────────────────────┤
││
├───────────────────────┤
││
├───────────────────────┤
││
├───────────────────────┤
││
├───────────────────────┤
││
└───────────────────────┘
*請自行影印填寫填表人簽章:
*本學經歷如有其他現成之資料,其內容足以涵蓋之內容者得以該資料代
之。
附件
□1.藥商執照影本
□2.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
□3.受驗者同意書格式
□4.主持計畫之醫師
協同研究人員之資歷及著作
□5.出產國及核准上市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製售證明影本
□6.臨床試驗計畫書,並由負責醫師簽章,內容至少應包括:
(1)試驗主題
(2)試驗地點、負責醫師及研究人員
(3)試驗目的
(4)試驗說明、簡介
(5)受試驗者數目、選擇及排除標準
(6)臨床試驗設計
(7)試驗進行方法
(8)療效判定標準
(9)資料之蒐集處理及統計分析方法
(10)臨床上不良反應之處理方法
□7.病歷紀錄格式(CaseReportForm)
□8.藥品特性資料(藥理作用、藥效學資料)
□9.非臨床藥理、毒理、安全性等參考資料
□10.臨床試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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