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 ... - 法條內容- 銀行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第 30 條, (發行新股之準用) 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員工得承購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0 條
(發行新股之準用)
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員工得承
購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者,該子公司發行新
股時,得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090.07.09為明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新股之目的,對於該子公司員工得承購或受分配金融控
股公司股份者,規定以該金融控股公司係為該子公司之業務發展目的而發行新股或依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員工依章程規定得分配之紅利為前提,爰規定該子公司
於新股發行目的範圍內,為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員工,俾一體準用公司法提撥員工認股
比例之規定。
098.01.21一、公司法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增訂第四項規定,使符合章程所
定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亦能與控制公司員工享有相同之股票分紅權益。
爰將
第一項與上開公司法規定重複之部分,予以刪除,回歸適用公司法之規定。
二、金融控股公司盈餘大多來自各子公司盈餘上繳,如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
融控股公司之股份應可由各子公司員工承購,以求公允,爰第一項「該子公司」
修正為「子公司」。
三、增訂第二項。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該子公司發
行新股時,得由金融控股公司全部認購,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保留
員工承購之限制,以維持一人公司之股東結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1)
歷史法條(2)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期 間:
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
輔助說明
隱私權政策宣言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瀏覽人次:66862038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1.09.30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通過A無障礙網頁檢測
延伸文章資訊
- 1第三章跨業經營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範內容 - PCCU
具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逾50%以上,與金控法尌「控制關係」之認定. 標準有相當差距;從立法目的予以觀察,金控法係建立在四點基礎上:. 61 王文宇,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 ...
- 2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 ... - 法條內容- 銀行局
第 30 條, (發行新股之準用) 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員工得承購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
- 3解開金控法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的疑雲 - 名家評論
經查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董事、監察人、公司大股東及其關係人利用職務之便,與公司間進行資產交易行為,如交易違反常規,則將 ...
- 4金管會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考量所規範各種利害關係成因及授信以外交易樣態繁多,為利業者日常業務運作需要並兼顧立法目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 ...
- 5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總說明 -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一、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本法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順序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本法用詞定義、持有股份計算之基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要件及申請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