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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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國家賠償法( 民國69 年07 月02 日 非現行法規 ) ...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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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國家賠償法
(
民國69年07月0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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