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賠程序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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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3、4 項規定:「前2 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 ... 進入內容區塊 ►請輸入關鍵字搜尋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新北市政府 法制局FB 認識我們 局長簡介 組織沿革 歷任首長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局長與民有約 消費者保護 業務簡介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爭議處理程序 資料下載 消費者保護知識庫 消保案例分享 消費者保護法Q&A 消費資(警)訊 未到場協商業者名單 相關法規 相關網站 訴願業務 業務簡介 訴願制度介紹 執行績效 訴願審議委員會 如何提起訴願 訴願書格式及應備資料 何種情形得提起訴願 訴願流程圖 資料下載 訴願決定書查詢 相關法規 線上申辦 線上申請閱覽卷宗 線上申請陳述意見 線上申請言詞辯論 線上申請數位化(視訊)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調解 業務簡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爭議處理程序 申訴案件流程 調解案件流程 資料下載 表格下載 統計資料 審議判斷書查詢 相關法規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相關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國家賠償 業務簡介 國家賠償處理委員會 如何請求國家賠償 請求程序 案例分享 資料下載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程序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流程圖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相關網站 法務部網站 司法院網站 法制業務 業務簡介 法規委員會 法制作業流程 新北市自治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流程 新北市政府行政規則訂定、修正及廢止(停止適用)流程 法務研習訓練 直轄市法制業務研討會 法制人員年度講習 行政法專題講習 資料下載 相關法規 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規疑義案件會辦及諮詢作業規定 相關網站 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資料庫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律扶助 訴訟程序視訊法律服務 服務內容 服務處所及時段 免費現場法律諮詢服務 服務處所及時段 諮詢律師名單 線上預約系統 法律諮詢服務須知 新住民法律諮詢服務 協助酒駕肇事致死被害人之家屬法律扶助服務 生活法律講座 活動花絮 區調解行政 業務簡介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設置沿革及現況 委員名單 本府辦理調解業務 如何聲請調解 各區調解委員會地址及電話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 下載表格及資料 調解法令及相關網站 活動花絮 常見問題集 新北數位學習資源-民眾於防疫期間可透過該資訊平台快速掌握各項數位學習資源網站、線上影音教學影片、教學頻道、i學習百寶箱等各項數位學習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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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方式   檢附國家賠償請求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如報案資料、事故現場照片、門診收費單據、物品損壞估價清單等),掛號郵寄或親至賠償義務機關臨櫃辦理。

三、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有以下4種情形: (一) 公務員所屬機關,即侵權行為公務員直接隸屬之機關,該機關必須依法組織,有對外行文獨立表示意思之權限,且有獨立預算者,始得為國賠法上之賠償義務機關。

(二)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設置與管理機關不同時,應就損害係由何種原因所發生而定賠償義務機關。

如係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 承受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公務員所屬機關如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四) 賠償義務機關不能確定或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超逾10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四、國家賠償成立要件 (一) 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4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此係規範因公務員違法行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分別討論如下:   1. 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2. 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3. 須行為係屬不法。

  4.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5. 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6. 人民所受之損害與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2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係規範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討論於下:   1. 須為公共設施(包含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之公共設施)。

  2. 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 須人民之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有損害。

  4. 人民受到損害,須與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另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4項規定:「前2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項及第2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民眾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大自然從事戶外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考量管理機關對於該等公物及其設施之管理,以維持原有地形地貌為原則,尚無法全面設置安全輔助設施,亦不宜或難以人為方式除去風險,是以,人民於接近使用山域、水域,亦應具備風險意識,做好自主管理。

因此,如該自然公物及其區域內之設施已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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