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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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國家賠償業務簡介
(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
- 2國家賠償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國家賠償法( 民國69 年07 月02 日 非現行法規 ) ...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 條
- 3國家賠償法-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賠償成立要件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國家賠償法第4條)
- 4請求國賠程序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另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3、4 項規定:「前2 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 ...
- 5《行政法》 - 高點法律網
國家賠償法第4 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