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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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一 事業以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 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 有關使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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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及應設置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
公發布日:
民國86年08月08日
廢止日期:
民國9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1008712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土壤及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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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主 旨:公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
」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 事業以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
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
有關使用事宜。
二 本署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環署水字第四一六二八號公告「地下儲油槽
儲存之汽油及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及應設置之防止污
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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