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錢而來 強盜、詐欺及恐嚇- 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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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與脅迫之區別標準向來有不同見解。
學說及早期實務認為,恐嚇係指以將來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之行為,以現在危害通知者為脅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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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教室201801 (1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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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為錢而來──強盜、詐欺及恐嚇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我國刑法恐嚇取財罪係以「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強盜罪則係「以強暴、脅迫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恐嚇與脅迫之區別標準向來有不同見解。
學說及早期實務認為,恐嚇係指以將來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之行為,以現在危害通知者為脅迫行為。
晚近實務見解則認為,恐嚇行為不以將來惡害通知為限,改以被害人是否達不能抗拒程度為標準;而是否達不能抗拒之程度,則以通常人之心理狀態為準(客觀標準)。
起訖頁
131-132
關鍵詞
強盜、恐嚇取財、詐欺、犯意提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801 (18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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