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條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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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105.12.15 ...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任一非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本法第三十七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105.12.15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556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任一非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第一款適用較高持股比率者外,其投資金額合計未 逾下列限額,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 投資者,得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有關合計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 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之限制: 一、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至第 十五款所定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投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 及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三、投資前二款以外之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098.06.24一、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金控集團對非金融相關事業採總量管制之立法意旨係為 落實產金分離,惟考量法律安定性,各業別法有其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而有 第一款之規定,並優先適用之,又鑒於創業投資事業對新興產業之扶植功能,而 有第二款一定金額以下,不受持股比率之限制。

二、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 則」第三條規定: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其實收資本額需新台幣五 千萬元以上。

三、目前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屬非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投資金 額多不超逾新台幣五千萬元。

四、綜上,兼顧立法意旨、相關法規規定及現況,明定除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第 一款適用較高持股比率者外,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對任一非上 市或上櫃公司,其投資金額合計未逾五千萬元,且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 投資者,得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持股比率之限制。

103.10.31一、為配合行政院核定「103年國家發展計畫」及「青年創業專案」協助文化創意產 業發展之政策,使相關產業取得所需資金,並兼顧產金分離原則,原則上對金融 控股公司所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對象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 第一項所定之文化創意產業者,放寬其投資限額規定。

二、惟為避免與媒體事業過度連結之疑慮,爰投資對象如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同條 項第六款廣播電視產業及第七款出版產業,仍維持現行限額規定,另目前尚無同 法同條項第十六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故不納入放寬之對象。

三、其餘說明一及說明二以外之產業,維持現行投資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限制,爰修 正增訂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105.12.15一、為配合行政院通過之「金融挺實體經濟-三力四挺政策專案」,透過金融業多元 資金供應,促進國內整體產業發展,維持現行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扶植,適度放寬 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對我國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限額為一億五千 萬元。

至非屬上該產業者,仍維持現行所定五千萬元限額。

二、前開「金融挺實體經濟-三力四挺政策專案」之融資資源部分,主管機關已於一 ○五年九月三十日以金管銀合字第一○五三○○○二七二○號函推出「獎勵本國 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以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對新創 重點產業積極辦理授信,對象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 、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七大新創重點產業。

為利業者遵循投資新創重 點產業範圍,爰參照前該獎勵方案所定之新創重點產業對象,新增第二款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款變更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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