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控法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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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預告「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 ...
... 上開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則維持現行限額新臺幣5,000萬元,得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7條第5項之持股比率限制。
- 2金融控股公司法
一、金融控股公司。 二、具有第四條第一款之控制性持股,並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條件之既存公司。 ﹝2﹞ 前項第二款之既存公司,其業務範圍有逾越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 ...
- 3第37 條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銀行局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第一項其他事業之持股比率未符合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限期命其調整。 前項 ...
- 4金融控股公司法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對第四十四條各款所列之人為無擔保授信,或為擔保授信而無十足擔保或其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 ...
- 5金融控股公司法§37-全國法規資料庫
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前條第二項所定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代表人,不得擔任該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該事業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