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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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目前線上:1844人,瀏覽人次:70920371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 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5560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30 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4440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刪除第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5560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 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金融控股 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授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二十四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第二條及刪除第四 條。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鼓勵國內金融業者支持行政院通過之「金融挺實體經濟 -三力四挺政策專案」,透過金融業多元資金供應,促進產業發展,維持 現行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扶植,適度放寬現行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子公 司對單一事業持股比率或投資限額規定,以加強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意願 及能量,協助國內經濟轉型,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 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我國新創重點產業,投資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一 億五千萬元,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 投資者,得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有關合計持股比率上限之規定 。

至非屬上該產業者,仍維持現行新臺幣五千萬元之限額規定。

另主管機關已於一0五年九月三十日以金管銀合字第一0五三000二七 二0號函推出「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以鼓勵本國 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對新創重點產業積極辦理授信,對象包括:綠能 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 七大新創重點產業。

為利業者遵循上開投資新創重點產業範圍,爰參照前 該獎勵方案所定之新創重點產業對象,新增第二款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任一非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第一款適用較高持股比率者外,其投資金額合計未 逾下列限額,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 投資者,得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有關合計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 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之限制: 一、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至第 十五款所定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投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 及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三、投資前二款以外之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行政院通過之「金融挺實體經濟-三力四挺政策專案」,透過 金融業多元資金供應,促進國內整體產業發展,維持現行對文化創意 產業之扶植,適度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對我國新 創重點產業之投資限額為一億五千萬元。

至非屬上該產業者,仍維持 現行所定五千萬元限額。

二、前開「金融挺實體經濟-三力四挺政策專案」之融資資源部分,主管 機關已於一0五年九月三十日以金管銀合字第一0五三000二七二 0號函推出「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以鼓勵本 國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對新創重點產業積極辦理授信,對象包括 :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 循環經濟等七大新創重點產業。

為利業者遵循投資新創重點產業範圍 ,爰參照前該獎勵方案所之新創重點產業對象,新增第二款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款變更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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