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30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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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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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 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 際需要公告之。

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 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檢視現行法條 第36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 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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