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30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
(
民國91年05月2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0條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
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
際需要公告之。
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
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檢視現行法條
第36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
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 條、第32條、第36條、第...
- 2水污染防治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條, 第36 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
- 3水污染防治法第30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4水污染防治法
第18條之1(廢污水不得繞流排放及其例外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36;第1項、第2項或第4項~§46-1.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 ...
-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水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