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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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業經該署 ... 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法令訊息 法規查詢 法規公告 轉知 都市更新 都市計畫 建築管理 解釋函 研擬中法規 即將發佈法規 已發佈法規 室內裝修 綠建築 無障礙 公共安全 危老建築 鑑定 會議紀錄 採購法規 廢止令 ::: 首頁 法令訊息 法規查詢 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標籤:公文轉知 瀏覽人次:914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20-12-29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E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12-3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389號 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業經該署於109年12月29日以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查照轉知。

附件檔案 .pdf 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E號.pdf 更新日期:2021-01-04檔案大小:7387kb 回前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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