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服中心通訊第56期 - 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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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還表示新竹的做二休二到那邊要配合楊梅廠做四休二,會有加班 ... 者住處距離超過三十公里,失業者可以拒絕而繼續領失業給付;但是「30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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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服中心通訊第56期
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通訊 56
2015.5.26出刊 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出版 電話:03-6570655 傳真:03-6570292
網址:http://www.WorkersTheBig.net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昕琦科技工會「微罷工」與資方達成協議
位於新竹市德安科技園區一期、製造隱形眼鏡的昕琦科技公司一名員工4月15日來本中心投訴,說公司發給許多員工一封信函,提到108年新竹廠租約到期,近日開始分批調動員工到楊梅廠(我們上網查兩廠相距25.7公里),要求員工自行選擇:1.租屋補助單次10,000元;2.可以搭交通車(沒有承諾期限);3.自行開車者,一個月補貼3,000元。
沒有提到「不想去楊梅」怎麼辦,言下之意是自行辭職。
另外,公司還表示新竹的做二休二到那邊要配合楊梅廠做四休二,會有加班費,但底薪和伙食要先扣1,100元。
次日我們和十幾位員工見了面,員工決議籌組工會,並於4月22日召開成立大會、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期間公司一度發信件,宣佈大部份部門取消調動(除了工會幾位核心幹部所在的部門)。
5月20日雙方調解,工會要求具體承諾不遷廠的期限、商談萬一要遷廠的條件,公司不斷宣稱「大部份員工已簽調動同意書」拒絕實質協商。
21日晚間工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決議23日(六)上午開始罷工72小時(決定在週六,是因工會會員的主力在當天有班)。
22日下午四點左右,公司總經理開始釋放「要談」的訊息,並於23日08:00罷工集會開始時就在工廠門口等候;罷工日上午九點多,全體罷工會員在電資工會祕書長林名哲的陪同下進入會議室與總經理協商,十二點左右達成共識,勞資雙方於12:30於打好字的協議書上用印,結束罷工。
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1.承諾108年之前不遷往楊梅;2.屆時若遷往楊梅,不去的就資遣;3.這期間如有職務調整,以留在新竹廠為原則;4.公司對罷工會員不會秋後算帳,會員於當晚19:30恢復正常出勤。
我們協助工會討論出的訴求草案,其實重心放在調往楊梅後員工出勤時間增加、交通費用等問題,當然也強調員工自行選擇、不去的資遣。
但是,大部份員工的想法,其實還是不想去楊梅、想拿錢走人;所以一旦公司承諾短期內不去楊梅、到時候不去的會資遣,其實會員就滿意了。
不過,資方會不會履行協議,還是要看員工能不能維持一個團結的工會。
南極調北極不行,南港調北港行不行?
勞方不能光靠「調動五原則」處理距離調動問題
調動問題的「聖經」──調動五原則
許多勞工來本中心投訴,最常見的想法,就是「我們老闆要怎樣怎樣,這樣合法嗎」,希望我們找一條法條,讓他能夠光靠著這幾個漢字來維護權益(怎麼維護?漢字也有得要有人對著老闆讀一遍吧?)。
自從本黨有民意代表以後,也有新竹縣的縣民來投訴,希望「議員幫我打個電話給老闆」就解決問題──殊不知在這個噓噓東比部長還大的時代,一個小議員奈得了資方何?
如果是工會,往往對法條已經有基本的了解、但碰到公司要怎樣的時候又發現「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會打電話來做進一步的詢問:有沒有什麼解釋令?幫我找一條來。
碰到調動問題,勞基法第一條到第八十六條都沒寫,三十年來,大家唯一的依據就是內政部(那是在勞委會還沒有成立的年代)的解釋令,俗稱「調動五原則」。
(一個歷史和勞委會/勞動部同樣悠久的解釋令,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這到處查得到,我們之前也列出來過,這次就不花篇幅了)。
五原則其實又有很大的模糊空間,可是也沒別的法令了──這種「唯一」,讓五原則變成所有調動問題的「聖經」:它是唯一的權威,但是各家各派又有不同的詮釋。
如果要打官司,就要依賴法官的看法。
幾公里算是調動距離過遠 假如其他四原則都沒有問題,唯一有爭議的是第五原則即「距離」(「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很多人都知道「30公里」這個標準,也有一些人知道這個標準其實沒有任何白紙黑字(唯一接近的,是就業保險法第13條:申請失業給付的人,就業服務站介紹工作,如果和失業者住處距離超過三十公里,失業者可以拒絕而繼續領失業給付;但是「30公里標準」的歷史遠遠早於就業保險法),也有少部分人知道:一旦打官司,法官不見得考慮30不30。
法官判案,我們想像中是要根據法條;但其實法條之下還是有相當大的空間,是要根據「社會通念」(就是法官自己要判斷一般社會的情況是怎樣)。
舉例來說:
如果月薪只有22,000元,勞工最多願意每天騎車30分鐘上班;即使有汽車,通常下雨也捨不得開車上班。
(但是也有人或者年紀大,或者眼睛不好,或者要接送孫子,能接受的極限是騎車五分鐘──也正是這種人,通常是第三春第四春,工作在乎地點不在乎年資,最容易發生「每年工作相同、每年老闆不同,年資每年歸零」的情況)
如果月領只有40,000元,大概很少勞工願意每天開車林口到湖口上班(以中山高交流道來說是42公里)。
但是如果月領80,000元,大概會有人願意每天台北竹北高鐵來回上班。
(此時如果新竹調台中,通勤時間來回只會多二十分鐘)
如果月領160,000元,台北人到台南住宿舍、週末才回家和家人相聚,可能很多人覺得沒關係。
這些「社會通念」,每個人看法不會一樣。
打官司,就是原告和被告要賭法官的看法和誰比較接近。
從距離的遠近,到「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的適不適當,都要看法官的意思。
如果勞方拒絕調動,用勞基法14條請求資遣,公司不給,此時碰到和勞方看法近的法官,就判要給資遣費,否則就判不用給資遣費、等於勞方自己辭職。
一個月領16萬的人,桃園調台南可能算近;對月領3萬的人來說,桃園調新竹就算太遠。
法官如果有同理心,站在月領3萬的立場來想事情,可能是一種結果;如果法官「推己及人」、用他自己的角度來想,你猜,法官會接近3萬的想法,還是16萬的想法?(根據另一種「社會通念」:一審二審三審,愈往上,通常法官和勞方就愈遠)
南崁調柳營──怎樣可以算「必要之協助」 舉例來說,南崁調柳營(中山高以新營交流道算,是239公里),這個案子勞方找了在桃園非常有經驗的張清浩律師來打,去年4月勞方勝(不用恭喜,高興太早);資方上訴到了二審,今年一月底法官判決(以下文字含有刺激性內容,中風高危險群請由親友陪同閱讀):
上訴人對於由南崁廠調動至柳營廠之員工,均有提供在職期間無限期之免費宿舍或補貼每人每月5,000元自行租屋(為期一年),亦有上開102年8月29日公告可證,是被上訴人8人因調動工作場所,固造成不便,必須調整作息及處理家人適應等問題,惟上訴人已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減輕被上訴人易地服勞務時之困難及適應新環境之緩衝。
從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8人所為工作場所之調動,並無違反上開調動五原則,應認雖未經被上訴人8人同意,仍合乎誠信原則,應屬合法。
(壹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57號)
這段話的意思是:你週一到週五不能住在家裡;載你父母看病、盯著小孩早點睡覺別讓他玩網路玩到半夜、張羅全家人的吃飯洗衣,全部工作丟給你配偶一個人負責(如果他或她好好在家負責的話)。
這些損失因為公司給你免費宿舍,已經有「必要協助」,所以你一定要去,否則自己辭職,不能領資遣費。
本案二審定讞,員工拿不到資遣費;而且法院認公司合法,意思是勞方用勞基法14條依法無據,這樣勞保局就會認定勞方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之前領的就要追回。
我沒上過一分鐘法律系的課,我不能說法官判錯了。
如果有人這樣被判輸,而去凱達格蘭大道自焚,我不能說我贊成這種行為,但是我非常非常能理解。
當然,上網也能找到很多勞方勝的判決,同樣也有很多資方勝的判決,這只是表示,打官司能不能勝訴,有太多難以掌握的因素。
(還有勞工每日上下班通勤時間要多出三小時,公司為此多給140元的補償,法官認資方合理的判決──這是20年前的案子,以物價指數來說約相當於今天的170元。
)
大溪調湖口──員工要嫁狗隨狗?
去年二月,華上光電要賣廠,結果生產的主力大溪廠賣掉了,湖口廠留下來,所以公司只好整個從大溪搬到湖口──員工自己測過,大約33公里。
不去湖口的人,公司拒絕付資遣費。
本案我們在本中心通訊第54期報導過了。
這個案子,從桃園縣政府到勞委會,從頭到尾沒有白紙黑字給個說法,說到底勞方若不去湖口是否有權請求資遣費。
不過,官員們的口頭回答,都是傾向「個案認定」──指個別勞工的情況。
這個意思好像是說:除非勞工兩代單傳、父母雙亡,需親自照顧中風的老奶奶,才可以拒絕到湖口並請求資遣費,否則就是「趁機要錢」。
(還有一點很明確:大溪調湖口,如果有人本來住楊梅,那是非去不可,一點機會都沒有。
)
湖口調大園 竹北調蘆竹──物流公司,公司自己也物流
去年夏天,據說是因為大陸的海關開始要嚴格查察電子物件有沒有逃漏稅,影響到本來在報關時「便宜行事」的台灣廠商,造成新竹縣有幾家物流公司業務緊縮(因為如果要照規矩來,單價就高出一大截了),要撤掉新竹的點、集中到桃園。
有一家湖口到大園,不願去的員工,經過勞資爭議調解,拿到慰問金(另有加班費爭議)。
還有一家竹北到蘆竹,來回超過一百公里,公司方案是補交通費2000元、不去的自己辭職;好幾名員工拿了白布條,上了報,最後也拿到資遣費。
湖口調平鎮 美磊科技坐著等(還沒有剉著等)
五月中,美磊科技一天內三名員工打了四通電話來(因為廠內傳說我們這裡有什麼「工人不大,團結最大」),說某經理、某課長某月某日講要遷到平鎮廠(這和昕琦比起來,離「正式公告」更遠),並且即將開始搬機器,不去的「自己準備開始找工作」。
(聽說會有交通津貼,為期一年。
)我們在5月18日和近廿名員工見了面,當然,還是建議「集體協商、集體行動」的原則,並協助員工開始籌組工會和申請調解。
事實上,可以說勞資爭議的事實還沒有發生,因為沒有任何公司正式通知;但是一旦通知,可能就是第二天、或下週就要去平鎮(如果一次叫全廠員工去還好處理,一次叫三五人,更難搞),我們建議員工要火速送出調解申請,同時籌組工會。
在沒有明確爭議事實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員工:1.要把什麼主管在什麼時候說了什麼寫下來;2.既然員工表示有人做了十幾廿年,薪水還沒有22K,就同時申請調薪協商。
以中山高交流道來算,湖口平鎮是21公里。
5月18日之後,很多員工決定「等公司宣佈了再說」──「萬一公司公佈時,提出很好的方案,我們就不要平白搞這些動作跟公司撕破臉」(好像公司是因為有好的方案,所以才不要趕快正式公佈,以免員工高興到腦充血,先慢慢放風聲給大家有心裡準備)。
如果我知道車子快沒油了,不知道還能開多久,就會先找加油站加油;等到車子熄火再加油,也不是不可以,可是傷了油泵、煞車和動力方向盤不靈、在高速公路上停車很危險,大家也要推得很辛苦。
最新消息是,昕琦工會罷工事件多少對美磊的員工有激勵作用,可能在最近加快籌組工會、提出勞資爭議。
靠調動五原則,不如靠渭水三原則
調動五原則本來就夠抽象、夠模糊的了;法院判決時又不見得根據調動五原則。
員工如果覺得不合理、不想去,希望拿出一條法律,讓老闆看見了馬上付資遣費,幾乎是湯姆克魯斯也辦不到的不可能任務。
工運界有一種習慣:那我們乾脆去找政府抗議,要求把幾公里寫在法律裡(假如真的這樣,勞資又要開始喊價:5公里和50公里)。
在就業保險法自己都訂30公里的情況下,以現在工運的實力,很難爭取到更優的條款;而且不能否認,這問題畢竟有個案認定的部份,如果法律要訂一個最寬鬆的標準、各行業各公司自行勞資協商較優標準,實際上一定大部份的職場都會落在最低標準(沒有工會的勞資協商,通常就等於資方說了算)。
最好的辦法,還是勞工要在平常資方有訂單、運作正常的時候,趕快籌組工會或加入已成立的(產業)工會,透過集體行動來集體協商,先把「萬一怎麼樣」的時候該怎麼辦的條件訂下來。
如果平常不先團結,又碰上「社會通念」和勞工差很遠的法官,南崁的工人又不想乖乖去柳營,就只好放棄年資、資遣費和失業給付了。
雖然法律本來就准許勞方合法爭取優於法律標準的條件,不過這現實上只有強大的工會才辦得到;有強大的工會,就不用去法院賭運氣。
八十多年前,蔣渭水領導的台灣工友總聯盟,就提出了「同胞須團結 團結真有力」的口號,這才是勞工應付調動問題(以及所有的勞資問題)最好的聖經:靠調動五原則,不如靠渭水三原則,那就是團結,團結,再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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