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屍體上取精,只為延續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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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維坦按:在《臨死是種什麼感覺?》(點紅字直接取閱)中,我們了解到大腦已經不能控制死者的身體,所以瀕臨死亡的人可能會出現排尿、排便,甚至是射精。
今天的文章主題涉及到的話題比較特殊:在男性患者同意的情況下,究竟是什麼驅使男人的伴侶在其死後仍然努力想要取得精子,並產下他們的孩子?
合理的解釋自然是她深愛著逝去的伴侶,想要一個只屬於他們的生命結晶。
不過,拋開「遺體取精」的爭議不說,那些已經取得精子的家屬,為何真正使用的卻很少?或許,內心的願景和現實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吧。
文/Jenny Morber
譯/涵
校對/沁月
原文/mosaicscience.com/story/post-mortem-sperm-donation
本文基於創作共同協議(BY-NC),由涵在利維坦發布
一個男人正等待著醫生的到來,然而留給他的時間已經所剩無幾了。
此時已是深夜時分,就在一個小時之前,醫生接到電話。
「你能幫幫我們嗎?」電話一頭的女人聲音顫抖地問道。
現在,醫生正謹慎地為手術進行準備。
他飛速地行動著,用肥皂擦洗了手臂與手掌,然後戴上了手套。
他的助手把消毒後的器械和裝滿液體的容器放在不鏽鋼桌子上,發出叮噹地碰撞聲。
在漆成淡黃色的煤渣磚房裡,空氣很涼爽,充滿了濃烈消毒劑的氣味。
醫生坐在病人邊上,準備開始手術。
他停頓了一下,在腦中形成一幅畫面,然後割開病人的皮膚直到器官的外層顯露出來。
它閃爍著光芒,呈乳白色,布滿血管。
醫生切下一塊海綿狀組織,裝入小瓶。
助手飛快將其拿走。
在確認手術獲得成功後,醫生小心翼翼地將病人的傷口縫合。
病人仍然一動不動。
屋子裡也悄無聲息。
這裡既沒有嗶嗶作響的監視器也沒有進行靜脈滴注。
沒有人檢查病人的生命體徵,也沒有人為病人止痛。
病人已經去世了。
事實上,他已經去世一段時間了。
病例顯示,他的死亡時間已經超過30小時。
而他的一部分仍活著。
醫生剛才取走的是一種能夠孕育生命的液體。
這種不可思議的物質既不是人也不是物,它數量龐大卻又無比珍貴,以致我們到現在都不明白應該如何處理它。
它就是死者的精子。
§
第五次接到派駐海外的調度安排時,麥可·克拉克(Michael Clark)與安娜結婚僅滿一年。
邁克今年25歲,是海軍陸戰隊的一名中士。
他18歲參軍,7年來已經榮獲了包括一枚紫心勳章在內的不少綬帶和獎章。
這對夫婦計劃在邁克派駐前安排一次旅行:駕駛摩托車沿加利福尼亞高速公路騎行。
這是他們的最後一次團聚。
在一次午飯後返回公路的途中,邁克沒能控制住摩托車導致他們摔下懸崖。
安娜在事故中倖存,但邁克卻未幸免於難。
從脊柱和肩部骨折中康復後,安娜悲慟的不僅僅是故去的丈夫,還有他們未曾到來的孩子。
「在他去世前的一兩周,因為他馬上就要派駐海外了,我們曾討論過這件事。
當時他說,『是呀,現在我們沒法兒去精子庫冷凍精子實在是太遺憾了……我要做的工作太多了。
』」
我在網上搜索了一下,然後給精子庫打了電話,接下來我需要租一輛靈車。
看到安娜因痛失和丈夫孕育孩子的機會而悲痛欲絕,一位朋友建議她考慮一下取回邁克的部分精子。
她的朋友說,精子的壽命通常比你想像的長很多。
「我在網上搜索了一下,然後給精子庫打了電話,」她說道。
幾個電話後,安娜終於找到了一個願意從屍體上提取精子的醫生。
「接下來我需要租一輛靈車……」
靈車載著邁克的遺體從里弗賽德的醫院出發,行駛了大約100英里後到達聖地亞哥,在完成取精手術後,又原路返回。
電話那端的安娜顯得獨立而冷靜。
有時一些輿論文章會暗示想為故去的亡夫誕下後代的女性其實有點不正常,她們仍留戀於無法挽回的愛人,有些脫離現實。
而安娜·克拉克似乎非常堅定。
精子通常可以在心臟停止跳動24小時內被提取。
圖源:istock
「這給了我一種他並沒有永遠離開的希望,我仍會擁有他的一部分,鮮活的一部分,只屬於我一個人的、來自邁克的一小部分。
」除此之外,安娜還希望邁克留有後人。
「他是一個非常好的人,一個優秀的海軍。
為他留下後人延續他的英雄之路,是促使我這麼做的真正動力……」
§
上世紀70年代末期,洛杉磯泌尿科醫師卡比·羅斯曼(Cappy Rothman)實施了首例遺體精子提取手術。
在這之前,羅斯曼也曾為不孕不育者提取精子,這使他在男性生殖器解剖方面擁有紮實的專業知識,同時也在精子提取和保存的方面經驗豐富。
很多人因此得知他有意於幫助男性處理生育問題。
很快,他的名聲就在洛杉磯傳播開來。
「在這項業務開展後的6周內,我未來半年的工作都被預定一空,」他回憶說。
那時,一位政壇要人的兒子在一場車禍中腦部死亡,「我接到了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神經外科住院總醫師的電話,他說,『我有一個不情之請。
這位政治家希望留住兒子的精子,你能辦到嗎?』」
羅斯曼提出了三種方案:注射藥物使死者遺體抽搐以引發射精;移除死者生殖器官並從中尋找精子;或者(因為腦死亡患者仍舊具備一些生理機能)手動刺激射精。
「我記得電話那端的人短暫的停頓了一會兒……那位神經外科醫生接著說道,『嘿,醫生,身為神經外科住院總醫師,我接到的請求不計其數,但如果你認為我會幫一個死人手交,那你一定是瘋了。
』」
他們決定採用第二種方案。
「我覺得自己像是米開朗基羅,」羅斯曼說道,「一個人在手術室里,對男性屍體進行解剖。
這次手術教會了我很多。
」他在1980年發表了基於第一例遺體精子提取手術的論文。
我覺得自己像是米開朗基羅。
布朗達琳:第一例遺體取精誕生的嬰兒。
圖源:Findadeath
直到1999年,第一個由遺體取精而成功孕育的嬰兒才真正誕生。
加比·斐諾芙(Gaby
Vernoff)生下了一名嬰兒,取名布朗達琳(Brandalynn)。
幫助加比受孕的精子是由羅斯曼在她死去30小時的丈夫的遺體上提取的。
據加比稱,此次受孕消耗完了最後一瓶精子。
在2009年赫赫有名的斐諾芙上訴案中,加比走上法庭,為與去世丈夫孕育的孩子爭取社會保障福利。
法院認為布朗達琳沒有資格享有,因為根據加利福尼亞法律,在其父親去世時,她並不是其父的家眷。
然而,在亞利桑那州,法院於2004年規定於父親去世後孕育誕生的孩子將享有福利。
這裡不同於加利福尼亞,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子關係已能夠充分支持法定親子關係的合法性。
今天,羅斯曼已經成為美國最大的精子庫加利福尼亞精子庫的聯合創始人兼醫學總監。
他估計自己已先後實施了約200起遺體取精手術。
這種手術逐漸變得普遍,其中大部分手術都是近年來完成的。
他們的記錄顯示發生在上世紀80年代的手術只有3起,而90年代的手術也僅有15起。
但是從2000年到2014年,他們共進行了130起手術,平均下來每年接近9起。
羅斯曼的精子庫並不是唯一提供該服務的機構。
雖然近期統計數據較為缺乏,但是根據美國生育中心(US fertility centres)在1997年和2002年的調查數據顯示,儘管遺體取精的需求基數並不大,但這一需求的數目正逐漸增大。
肯塔基大學家庭科學系教授詹森·漢斯(Jason
Hans)介紹,「各醫院及臨床協議、法律案件和大眾科普文章的日漸普及也同樣表明了對這一手術需求的增加,但無可否認,這一數目的增加也可能代表了人們對這種手術不斷增強的意識水平而非不斷增加的需求。
」
無論如何解讀,遺體取精手術已發展成為一種不容小覷的醫療需求。
§
我們的身體似乎並不會一下子全部死亡,而是先後分為幾部分逐步死亡。
早期的科學文獻建議醫生在死者去世後24到36小時內提取並冷藏精子樣本,但案例研究表明,在適宜的環境下有生殖能力的精子在超過該時限後仍能保持生殖活性。
羅斯曼提到一位因皮划艇事故死於溺水的逝者,他的精子在整整兩天後仍然形態良好。
2015年4月份,澳大利亞醫生團隊宣布從一位去世48小時的父親身上提取的精子帶來了一位「健康快樂的寶寶」。
精子不需要完美或是充滿活力,僅僅是存活就夠了。
儘管活躍的精子能夠更好地凍結和解凍,但遲緩的精子仍然能夠成功授孕,而它所需要的僅僅是與一枚卵子結合。
1:尿道;2:陰莖;3:膀胱;4:精囊;5:射精管;6:攝護腺;7:輸精管;8:附睪;9:睪丸;10:陰囊
© Kyle Bean and Mitch Payne
但前提是必須要有人將它提取出來。
為了理解這一過程,我們最好對男性生殖系統有所了解。
無論你怎麼稱呼它——蛋蛋,卵蛋,蛋子——睪丸是垂掛於陰莖兩旁的球形器官。
連接兩側睪丸、覆於其上的是附睪。
附睪是精子發育成熟的地方,並將精子從睪丸運輸到輸精管。
輸精管將成熟的精子運送至尿道,從陰莖的中央通往外部世界。
精子的獲取有幾種主要途徑,其中包括針管提取。
顧名思義,針管提取這種方法包括向睪丸中刺入針管並取出部分精子。
這種方法通常應用在活人身上,因為屍體對於外物侵襲的最小化程度要求和活人不一樣,醫生們通常會採用別的方式進行死後取精。
還有一種方法是通過手術切除睪丸或附睪。
鑒於附睪是精子成熟的地方,它是一個常見的手術目標。
醫生通過手術移除附睪,然後抽取精子或是從該組織中分離精子。
或者將附睪或部分睪丸組織整個冷凍起來。
輸精管里的精子已經完全成熟,所以從中提取精子也是可行的。
醫生可能會將細長的軟管切開裂縫,通過針頭從中獲取液體(吸引術)或是用一種溶液沖洗軟管(沖洗法)。
成熟的精子有更好的動力,能夠找到並穿透卵子完成受精。
這種方法(直腸探針射精)被廣泛應用在公牛,雪貂,獵豹,大象,河馬身上。
第四種方案是直腸探針射精,同樣也被稱作電刺激采精。
醫生將電導探針插入男性肛門直至貼近攝護腺,電刺激下肌肉的收縮能促進射精,使精液從管道中流出。
有趣的是,這種方法被研發並廣泛應用於畜牧業中(應用對象包括公牛,雪貂,獵豹,大象,河馬)。
因該方法不需要完好的反射能力,同樣也被應用在脊髓損傷的男性身上。
我們知道如何從遺體上取精,但這並不意味著提出這個請求後就一定得到許可。
聖地亞哥男性生育與性醫學專科診所(Male Fertility & Sexual Medicine Specialists)創始人兼醫療顧問馬丁·巴斯圖巴(Martin
Bastuba)就是在摩托車事故後為邁克·克拉克遺體取精的醫生。
「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巴斯圖巴說。
「目前編錄成冊的法律條文大多數都是在這項技術存在前撰寫的。
」
精子或卵子的特殊性:它們可以創造生命。
圖源:everydayfamily
美國法律中存在一些混亂不清有時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法令條文。
聯邦法院頒布了管理組織和器官的法律(《統一屍體捐贈法》和《國家器官移植法案》),但這些法律並不適用於精子,因為精子被歸類為可再生組織。
紐約大學醫學中心(New York University Langone Medical Center)生物倫理學科負責人亞瑟·卡普蘭(Arthur
Caplan)表示聯邦法律「應該進行修訂,在條文中加入精子,卵子,子宮及卵精巢作為管理的組織和器官」。
同時,人工生育應由各州自行管理。
如果一位男性沒有例如成為一名器官捐獻者的事前聲明,其最近的親屬可以決定何時撤去生命維持設備,是否捐獻死者器官,如何處置其遺體,以及如何安排葬禮。
但是,他的精子通常會得到特殊處理。
一般來說,精子是特殊的。
近期,部分法院裁定精子擁有比血液、骨髓或器官更高的法律地位。
儘管那些物質與人體部分(機體部件)可以被用來挽救生命,精子或卵子卻有些與眾不同——它們可以創造生命。
對此美國生殖醫學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持相似意見,並於2013年提出「在沒有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有理由認為醫生不必遵從死者遺孀提取精子或應用精子的請求。
」
然而,不同的聲音和法律裁決也同樣存在。
2006年,一位法官在解釋器官捐獻法的時候認定在死者生前不曾拒絕捐贈的情況下,包括精子在內的各器官可以由死者的父母捐獻。
因為我們目前仍無法確定精子屬於什麼類別,又不屬於什麼類別。
各家醫院關於遺體取精的政策各不相同,參差不齊。
很多醫院甚至不存在任何相關政策。
《生育與不孕》雜誌2013年發表的一篇綜述里談到,生物倫理學家對40家美國醫院有關遺體取精的條文政策進行調查。
只有6家醫院推出了完整的條文規定,其中有24家醫院(占六成)稱他們要麼沒有任何相關條文,要麼根本不清楚這件事情。
遺體取精需求較為罕見可能是造成政策缺失這一現象的原因。
然而,不幸的是,這類要求一旦被提出,倒計時就已經開始,醫院需要儘快作出決定。
(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015028213005657)
這種不統一的現狀意味著相隔僅一條街的兩家醫院可能做出截然相反的決策。
2013年《生育與不孕》雜誌的綜述里還總結說,「很多機構至今沒有設置相關的條文規定,而那些有條文規則的機構則在很多重要方面存在不同,其中包括當事人知情同意的標準,用精前等待的時間,取精的方式,精子的存儲運輸方式,以及手術的收費款額等。
」
尋求指示的醫生可以通過一本已經出版的指南獲得幫助,這是一本泌尿科領域的「海盜密碼」。
這本由康奈爾大學泌尿科發布的指南已經被紐約醫院(New York
Hospital)採用,全美範圍內的其他醫院也正式或非正式地將其採納為指導手冊。
該指南內容包括,取精申請者必須是死者的妻子,夫婦倆必須曾共同計劃生兒育女,死者遺孀在獲准使用提取出的精子前必須等待一年以上。
(www.cornellurology.com/resources/guidelines/)
美國生殖醫學學會的立場是,遺體取精這一請求只能由死者的遺孀或是生活伴侶提出,且前提是在取精前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哀悼期。
值得注意的是,學會指出醫療中心「沒有義務實施這類手術,但以防萬一還是應該制定相關的書面政策。
」
如果一位醫生或是一家醫院不便實行該手術,他們可以將遺體交於他人。
巴斯圖巴曾在特護病房,太平間,驗屍官辦公室,甚至是殯儀館進行過取精手術。
但若要保證精子仍有活性必需留有充足時間。
在該過程中做出的每個決策都應遵循各家醫院或是醫學倫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
那其他國家的情況究竟又是怎樣?部分國家對此設有法律,而部分國家沒有。
部分國家對此持許可態度,而部分國家則禁止。
對於遺體取精這一問題全球範圍並沒有統一的處理方式。
法國,德國,瑞典,加拿大等國家明確禁止遺體取精。
在英國,除非當事人事先書面授權,遺體取精不被許可。
上世紀90年代中期,黛安·布拉德(Diane
Blood)將這一話題帶入了公眾的視線。
在黛安的丈夫史蒂芬因腦膜炎去世前,二人已經開始為孕育下一代努力。
最初法庭駁回了黛安使用史蒂芬的精子孕育孩子的請求,認為這種採集行為違反了法律。
但黛安上訴後,她獲得了將丈夫的精子運出英國的權利,從而在一個條件相對寬鬆的國家受孕。
黛安和她的兩個孩子。
圖源:Daily Mail
最終黛安使用丈夫的精子誕下了兩名男孩。
但英國政府拒絕承認史蒂芬是兩名孩子的父親,即從法律角度來看兩名男孩沒有父親。
在黛安的不懈努力下,2003年英國政府最終承認,其拒絕在兩名男孩出生證上填寫史蒂芬作為父親姓名的行為,違反了基本的人權。
在這之後,黛安將她的經歷出版成書,並繼續在媒體界工作。
她在一封郵件里寫道:「時間在不斷推進。
現在人們甚至不明白當初的小題大做究竟是為了什麼。
」
女性們仍在繼續反抗英國的禁令。
最近,貝絲·沃倫(Beth Warren)打贏了一場官司,使得其丈夫死後他的精子不被破壞。
她的丈夫在癌症治療開始之初就將精子存入精子庫,後來他因腦腫瘤離開人世。
法律規定,在同意書沒有更新前,精子不能被保存10年以上。
在荷蘭,在沒有當事人事先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即便代理人有權對器官捐贈或組織收集等問題做出決策,提取捐贈者精子的行為仍被禁止。
無疑醫生們仍在與這些禁令鬥爭。
在曾經的一起案例中,一位男性在即將被撤去生命維持設備之際,醫生團隊為遵守管理條例最終拒絕為其取精的請求。
但在論文中醫生們遺憾地表示,他們本可以在撤下生命維持設備前將其送去鄰國比利時,因為在比利時遺體取精是得到許可的。
亞洲國家對此的態度則很少有記載,但據可獲得資料顯示,政策仍較為保守。
根據《亞洲生物倫理評論》(Asian Bioethics Review
)及各類新聞報導,2005年一名台灣軍官操縱卡車的過程中被一輛坦克撞擊身亡,他的未婚妻提出了遺體取精的申請。
台灣衛生署最初拒絕了她遺體取精的請求,不過,在輿論壓力下最終默許這一行為,但這位未婚妻並沒有真正得到精子。
後來,政府出台了相關法律,即使是原本已在尋求人工受精的夫婦,在丈夫去世後也被禁止繼續遺體取精這一行為。
在澳大利亞昆士蘭,一位女士在其丈夫意外死亡後,被禁止提取並冷藏他的精子,即使他們之前已經有了養兒育女的計劃。
後來她得知,她的丈夫在學生時代曾捐獻過精子。
後來一位倫理學家就此案例寫下了一篇論文,以此論證原則上無論這些精子是否具有活性,這名女士都有權買下它們。
2014年《人類生育》雜誌的一篇論文中,西澳洲生育科的醫生們描述了這樣的情形:「當下的法律條文存在矛盾,一部議會法案稱我們可以提取精子,而另一部法案則指出我們不能儲存這些精子。
」他們寫道,在接到最高法院的命令之前,他們不曾在死者去世後進行遺體取精。
「我們希望有一天這一法制混亂能夠被解決,」他們補充說。
在以色列,默認同意就已經足夠——過世的男性不需要留下書面文件,只需他的遺孀申明如果他仍然在世一定會同意這樣的做法。
政府甚至會提供財政支持:國家醫療保險會支付生育兩個寶寶所需的試管受精費用。
在2007年的一次官司後,父親去世後母親利用遺體的精子而受孕產下的孩子被認定是死者的法定繼承人。
若取精申請人不是死者遺孀或其合法伴侶,美國的一些生育診所將拒絕實行取精手術,除非死者曾留下說明該種情況的書面指示。
這些政策反映出美國生殖醫學學會的立場與康奈爾指南一致,即認為「鑒於死者遺孀才是死者曾計劃共同生兒育女的人,因此同意手術的人必須是妻子,而非其他家庭成員」。
最近以色列寬鬆的政策卻造成了一種棘手的狀況。
以色列時報(The Times of Israel)於2015年報導,一名預備役軍人在訓練中遇難後,其父母獲得了擁有孫輩的權利。
但是事情出現了反轉,他們雖然獲權使用精子,但他們的兒媳卻不願在丈夫去世後懷上他的孩子,並反對老夫妻使用這些精子。
值得記住的是,相較於媒體所報導的每個案例——這樣的案例有許多——事實上可能存在更多人私下裡尋求這種手術,悄無聲息地成功或是失敗。
§
那麼醫生和審查委員會又如何權衡遺體取精的決定?「通常來說,遺體取精與生殖倫理或醫學領域的大部分問題一樣,最主要的是在於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生物倫理學家伊莉莎白·湯古(Elizabeth Yuko)說道。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已經去世,所以情況更加棘手,但同時你仍然想要尊重未來孩子的權益……很多情況下你會猜測逝者的想法究竟是怎樣的。
」
除此之外,同樣也有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尊重逝者遺體的完整性,他生育的權利,不生育的權利,其家庭成員養育兒女或是孫子孫女的權利,以及對死者至親情緒的安撫。
死者生前將其願望表達清楚後,死者的權利就會取代生者的權力。
這究竟是什麼原因?法學教授格倫·科恩(Glenn
Cohen)表示這個問題幾乎與哲學本身一樣古老。
在這一問題上有兩大主要陣營。
「其中一方認為……如果你沒有任何感覺……我們又怎麼能說你被傷害了呢?」「而另一方則否認這種說法,他們認為你人生的發展走向取決於你死後發生的事情。
」科恩談到,對於這一陣營的人們來說,可以順理成章地認為禁止死後取精會避免對死者的傷害。
在遺體取精時,我們通常詢問「什麼是精子?」我們其實同時也在問,「什麼是生命?」「什麼是死亡?」精子庫是一個活著的男性會被問及其死後精子命運的地方。
2012年一組研究人員對相關數據進行了探查。
在德克薩斯精子庫存儲精子的360個患有癌症或不孕不育疾病的男性患者中,幾乎有85%的人同意在其死後使用其精子。
來自弗羅里達塔拉哈西的年輕牧師亞倫·謝菲爾德(Aaron
Sheffield)在睪丸癌治療前將自己的精子存入精子庫中,他同意妻子在他死後用他的精子孕育孩子,只要她願意。
「這一切要追溯到婚禮誓言,」他說道,「如果她想要這麼做,在這件事上她擁有與我一樣的權利……我不認為她使用精子這件事存在任何倫理或道德上的問題。
」如今這對夫婦已經有兩個孩子,且都是自然受孕。
他們已經銷毀了亞倫在精子庫中存放的精子,而亞倫也已經將輸精管切除。
在2014年發布的一項美國電話調查中,調查者詢問人們是否願意其配偶在他們死後利用自己的精子(或卵子)孕育小孩。
年齡為18到44間的男性中有70%的人表示同意。
研究人員發現,人們對於死前采精行為的接受程度超出研究人員預估的三倍之多。
(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277953614005279)
當我們詢問「什麼是精子?」我們同時也在問「什麼是生命?」「什麼是死亡?」
在過去的40年間,人們對遺體取精的看法似乎也在發生了變化。
據羅斯曼回憶一位採訪者曾在電視台上對他進行攻擊:「她充滿了強烈的偏見。
你可以看出她討厭我做的一切,」他說道,「他們認為這一行為非常糟糕……我記得後來他們好像有送花來並進行了道歉……」這樣不愉快的經歷也反映出了學術領域以及大眾領域中很多人對遺體取精不安的態度。
一篇在1998年英國醫學雜誌(British Medical Journal)上刊登的文章談到,「醫生在不知不覺中根據女性的意願決定了死者遺體的用處。
」這篇文章總結醫生「必須要有勇氣對毫無抵抗能力的腦死亡患者進行人身侵犯的行為說不」。
(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1114393/)
2003,一組醫生團隊根據他們的發現發布論文,稱相對較為保守的康奈爾指南「大大減少了我們的機構中遺體取精手術的數目」。
他們寫道,「鑒於在這一問題上缺乏社會共識,我們認為這是一份謹慎保守的方案。
」2002年的另一份倫理研究總結:「即使獲得批准,未來孩子的福利也要納入考慮。
」
就在最近,人們對待遺體取精的態度似乎變得更加開放。
2008年,美國南部的一次調查發現,「人們總體上對遺體取精持支持態度」。
2015年,澳大利亞的倫理學家們發布一篇評論,支持預先站在死者的角度推定其同意的做法。
他們宣稱這樣做無論是對死者還是其伴侶都有很大好處,此外,遺孀和他們未來孩子的福利才是首要關心的對象。
那麼對孩子們而言情況又是怎樣呢?一些人認為死後捐精這一行為應被禁止,因為其導致了很多不知道自己生父的孩子。
但就算生父還在世,依舊有很多孩子不知道他們的生父是誰。
「讓我難以置信的是,」黛安·布拉德說道,「我可以使用匿名捐獻者的精子,甚至是已經去世的捐贈者的精子,但卻不能使用我丈夫的精子。
」
朱莉安娜·茲韋費爾(Julianne Zweifel)是一名臨床心理學家,同時也是威斯康辛大學醫學和公共衛生學院倫理委員會的一名成員。
對此她提出了不同意見:「成人做出決定將小孩帶到這個世界上,他們生下來父親就已經去世,而這僅僅是出於成人的需求,這件事對於孩子的影響卻少有人關注。
」她說道。
據茲韋費爾稱,研究顯示人們並不擅長為我們不認識的人謀求福祉。
只有孩子真正降生後,我們才會真的為他們的福利考慮。
「我不認為那些有此需求的成人能夠真心實意地為孩子考慮。
」
茲韋費爾對於由於缺失父親而強加在孩子身上的負擔表示憂慮。
「孩子最終很有可能成為一些人對死者的紀念品……他們能感覺到人們在他們身上尋找故人的品質,這讓他們覺得自己有義務展現出這些品質。
」
除此之外,孩子也永遠不可能了解自己的父親。
「當你生下來時父親已經去世,對你而言他是永遠觸碰不到的。
」茲韋費爾說道。
她在工作中接觸到的使用精子庫中精子受孕的單親媽媽們,很多都選用了公開身份信息的捐贈者的精子,這樣她們的孩子就能夠在未來與捐贈者有所接觸。
即便如此,在一些國家,完全匿名的捐贈者可以並確實存在。
死後取精並不意味著孩子永遠都不會有父親,只不過這樣的父親通常都與其沒有血緣關係。
在曾經發生過的案例中,患有遺傳疾病或先天畸形的孩子試圖尋找卻無法找到精子捐贈者的信息,這也導致他們無法在治療和規避未來風險方面獲得幫助。
在父親死後被孕育出來的孩子至少有一個可以追溯的家族史。
很少有對父親死後其精子孕育誕生的孩子的身體和心理狀況的研究。
2015年一個公開的小型調查研究發現,4個在父親死後孕育降生的孩子「在健康和發育狀況上都表現正常」。
§
在一切都結束後——一個男人因疾病或創傷而死,針對是否提取精子做出決定,決定取精後的經歷種種程序——一件令人驚奇的事是,大部分親屬都不會使用這些精子。
羅斯曼和巴斯圖巴將遺體取精視作是對因至親去世而悲痛的人的憐憫行為。
羅斯曼說,在他們所實施的約200起手術中,被提取出的精子僅僅被使用過兩次。
「據我觀察,大部分時候,這種手術僅僅是為了緩解一個遭受重創的家庭一時的悲傷。
」
巴斯圖巴同意這種看法:「就像生活中的很多事情一樣,這並不是實際情況,而是人們的想法。
人們想要留住對他們來說重要的人的一部分,對我來說,這才是這種手術真正的價值。
」據他回憶,由他完成提取的精子沒有一個最終參與孕育。
2011年《生育與不孕》雜誌上的一篇文章發現,在以色列,這個可能對死後生育最寬容的國家,存放在國家精子庫的21個冷凍組織樣本中,沒有一個在過去8年間曾被用來生育。
米西·埃文斯
即使是那些執著於遺體取精的人最終也可能選擇放棄用這些精子受孕繼續生活。
米西·埃文斯(Missy Evans)是一位來自德克薩斯州的母親,2009年她試圖使用去世的兒子尼古拉斯的精子孕育孩子一事引起了媒體廣泛的關注。
「我迫切想要這麼做是因為這是我兒子一生的願望。
」米西說道。
她獲得了取得兒子精子的許可,並在各個國家裡努力尋找代孕媽媽。
然而這個過程卻非常艱難,使用完一半的有活力的精子後,受孕形成的胚胎都不能發育成型。
「這個過程昂貴且耗時,還是如此讓我心碎。
」米西說道。
她不確定自己是否會堅持下去。
「我不想跟其他人一起生育孩子。
」她說,「我只想要跟我的丈夫生下孩子。
」
在此期間,米西仍然健在的兒子已經讓她成為了奶奶。
「很長的一段時間裡,我給我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的傷害,最近幾年我想要好好享受和我目前真正擁有的孫女一起度過時光。
」她談到。
「我的兒子擔心我把全部精力都放在孕育另一個兒子的孩子上,從而忽視了從現實的孩子身上獲取溫暖,所以我聽取了他的意見。
」儘管如此,她表示自己對過去所做出的決定並不後悔。
所以你如何才能確定你死後發生的事正好是你想要的結果?一個可行的措施是,在你生前訂立的遺囑中寫明有關死後生育的意願。
尤其是在像美國這樣立法仍不明確的國家,我們確實需要好好討論此事,並將我們的想法記錄下來。
很遺憾目前這樣的想法仍沒有付諸現實,但或許並不以外,以色列正在帶頭探索。
一位雄心勃勃的以色列律師針對這種需求推出以「生物遺囑」的方式來開展這種特殊服務。
這家律所稱這份遺囑將在必要情況下許可父母雙亡後仍能孕育孩子,這意味著「基因持續延續的權利可以獨立於生命體本身的存在」。
在一份明確的聲明中,發起人寫道:「否決生育的權利是一種裁決,或許本質上接近於無意識的絕育或是死刑的刑罰。
」
(www.newfamily.org.il/en/biological-wills/)
對安娜·克拉克來說,距離巴斯圖巴從她死去的丈夫身上遺體上取精已經過去快兩年了。
那麼她是否仍想要懷邁克的寶寶呢?「當然了,」她說道。
「對我來說,不生下這個孩子是不可能的。
」她想再等上幾年,等到自己獲得碩士學位,能夠為孩子提供理想中的生活。
「未來和我生活在一起的人必須接受我將要做的這件事,他們不能改變這件事。
」
安娜表示她的家庭對她的想法完全支持。
聽起來十分詭異,但是如果安娜從匿名捐獻者處購買精子,就不會有那麼多人質疑其決定的倫理性了。
目前安娜已經遇到了願意成為孩子父親的人。
「我不想跟其他人一起生育孩子,」她說,「我只想要跟我的丈夫生下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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