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恐嚇罪 - 雋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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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恐嚇罪
案例下列情形是否構成恐嚇罪:
(1)你再不還錢,我要到法院告死你,讓你坐牢坐不完。
(2)你再不還錢,當心出門遭天打雷劈(或死後下地獄,或遭神明下咒)。
(3)地主某甲在自家空地上樹立招牌:「在此傾倒垃圾者,殺死你全家」。
鄰居某乙看到後,害怕不已(某乙正是常在空地上亂丟垃圾的人)。
(4)某甲想教訓某乙,到處放話:「有一天我會讓某乙身敗名裂、屍骨無存」;聽者轉述給某乙,某乙害怕不已。
雋理法律事務所王啟安律師: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關於恐嚇的方式,必須是人力所能支配者,被害人才有可能因此害怕;如果以人力不能支配之怪力亂神或天打雷劈為加害方法,不會構成恐嚇罪。
其次,如果恐嚇的對象並不確定,也就無所謂被害人;至於是否成為恐嚇罪的被害人,被害人可以自己決定時(例如,店家對小偷說再來偷東西就打斷你的手,此種情形,由於只要小偷不要再來偷東西,店家的這句話並不可怕),並不會構成恐嚇罪。
另外有一種恐嚇方式是不直接跟被害人告知,而是到處放話,司法實務上認為,只要將加惡害的意思傳達於被害人,無論直接或間接均屬之。
最後,如果是以提起訴訟方式「要脅」對方就範,並不會構成恐嚇罪,因為,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本為國民的權利正當行使,何況,如果對方要求就範的內容違法或不合理,其以訴訟方式當會受到敗訴判決,對於「被害人」而言,無疑是一種解脫。
綜上:
(1)揚言到法院提告,本為國民的權利正當行使,並能解決爭端釐清真相,並不構成恐嚇罪。
(2)揚言出門遭天打雷劈,為人力所不能支配,不構成恐嚇罪。
(3)亂倒垃圾者,殺死你全家;一則因被害人並不特定(不確定),另則是否為被害人本有自我決定可能,因此不會構成恐嚇罪。
(4)到處放話,亦可為恐嚇傳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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