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事辯護案件-恐嚇危害安全罪 -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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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行為, ... 首頁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家事訴訟事件 刑事辯護案件 民事訴訟事件 訴願及行政訴訟事件 政府採購法、工程訴訟 智慧財產事件 醫療訴訟 勞工事件 環保工程案件 不動產案件 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974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 你一定要了解為自己爭取最佳權益>>來電諮詢:06-2950826 列表 聯絡我們 立即諮詢 網頁設計:種成網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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