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事辯護案件-恐嚇危害安全罪 -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行為, ...
首頁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家事訴訟事件
刑事辯護案件
民事訴訟事件
訴願及行政訴訟事件
政府採購法、工程訴訟
智慧財產事件
醫療訴訟
勞工事件
環保工程案件
不動產案件
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974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 你一定要了解為自己爭取最佳權益>>來電諮詢:06-2950826
列表
聯絡我們
立即諮詢
網頁設計:種成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