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註釋-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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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本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連續計算 ...
法令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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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註釋-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方式
05Apr,2010
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本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連續計算者採曆法計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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