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 條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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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5 條, (從事授信以外交易之對象及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5    條 (從事授信以外交易之對象及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 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 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公 司負責人。

前項稱授信以外之交易,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 一、投資或購買前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前項各款對象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三、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前項各款對象。

四、與前項各款對象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

五、前項各款對象擔任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代理人、經紀人或提供 其他收取佣金或費用之服務行為。

六、與前項各款對象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進行交易或與第三人進行有前項 各款對象參與之交易。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有價證券,不包括銀行子公司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 單在內。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第一項各款對象為第二項之交易時,其與單 一關係人交易金額不得超過銀行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與所有利害關係 人之交易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090.07.09一、金融機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非常規交易,除有違金融機構健全經營之原則外,並 為金融機構產生間題之一。

例如董事、監察人、公司大股東及其關係人利用職務 之便,與公司間進行資產交易行為,如交易違反常規,則將損害公司或其股東或 債權人之權利,爰於第一項規定利害關係人之定義,並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 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時,須經由董事會重度決議之特別決 議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係參考美國聯邦準備法第23A(0)(7)及23B(a)(2)條,明定 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之交易限制種類共有六款,以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或其 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透過金融工具、資產買賣或金錢、服務契約從事非常規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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